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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81508434/202003-0005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3-18 16:28
号: 埇人社发〔2020〕67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 初审:赵瑜     复审:杜兵    终审: 杨瑞芳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20-03-18 16:28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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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发202067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建立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20318

  

关于建立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 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54号)和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20201号),建立健全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个月)确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元高龄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到龄核定待遇时,除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本地统一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外,另行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超过一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统筹考虑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根据省、市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我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适时报区委、区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和缴费补贴调整激励机制。按照省里统一安排部署,从20201月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5档,分别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补贴200元、缴费4000元补贴200元、缴费5000元补贴200元、缴费6000元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区政府按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期限暂到2020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由区政府按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到身份终止;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按3000元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资金安排

对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担当作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人社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认定与申拨、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按时足额发放待遇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和补贴资金相关预算编制工作,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积累。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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