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1508434/202111-00021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内容分类: |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08:59 |
文号: | 埇人社发〔2021〕28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人社局关于提高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赵瑜     复审:杜兵    终审: 杨瑞芳 |
埇人社发〔2021〕283号
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的精神,根据安徽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进一步落实《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年提高5元。现就2021年至2024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年提高5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和执行时间
2021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不含中央统一提标、市县自行提标部分)。
二、资金来源
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省财政及区财政各承担50%。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落实政策。要深刻认识全省统一提标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发放标准,认真落实提标要求,真正把好事办实办好,确保2021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于2021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2022年至2024年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分别于每年1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要以连续5年提标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税务部门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引导参保居民尽量选择较高档次缴费,重点引导即将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居民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尽量多缴费,努力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力争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早日达到国家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
三要优化经办服务。各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要把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创新服务方式,重点在参保居民变更缴费档次、补缴保费、领取养老金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切实提升社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满意度。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州市埇桥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