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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81508434/202204-0001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4-25  发布时间: 2022-04-25 09:42
号: 埇人社发〔2022〕69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
人: 初审:赵瑜     复审:杜兵    终审: 杨瑞芳

埇桥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表时间:2022-04-25 09:42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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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发202269

 

埇桥区各乡镇、街道,汴北新区行管会、东城行管会、金海街道: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08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清理核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暂停人员、到龄长期未核定待遇人员、重复参保领取人员等数据,遏制增量,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保经办工作风险隐患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现将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暂停待遇领取人员

(一)未通过资格认证人员

经核实确认健在及其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依据相关数据比对结果或纸质材料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恢复领取待遇人员需提供本人手拿身份证和当日报纸的五寸彩色照片。

(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1.经核实确认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保留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清理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应予退还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限定的时间内不来办理注销手续、不及时退还重复领取时段养老金的,居保中心将重复领取人员名单提供至社保中心和机关保中心,停发其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重复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追回到账后,再恢复发放。

业务承办人应主动联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提供以下材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告知书(附件1);银行缴款单(退款凭证),办理注销,重复领取时段的养老金需足额追回。

2.经核实确认双重户口重复领取的人员,业务承办人应及时联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并追回重复领取时段的养老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注销登记表;当地派出所户籍重复注销证明;银行缴款单(退款凭证),办理注销,待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后恢复发放。

(三)服刑人员

1.经核实确实为服刑的待遇领取人员,应继续暂停其待遇,待服刑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提供出狱证明恢复发放养老金,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应及时追回。

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出狱相关证明(如服刑期间存在领取养老金的还需提供退款凭证材料),办理恢复发放养老金手续。

2.对不能提供出狱证明相关材料且城乡居保系统内有服刑时间的,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员会情况说明(信息员、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人社所核实情况(所负责人签字盖章);服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退款凭证等材料,办理恢复发放养老金手续。

(四)死亡人员

1.经核实确认为死亡的参保人员,应主动联系参保人员家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手续,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所需材料按照《埇桥区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月报告制度的通知》埇人社发〔2021282号文件执行。

2.对确实无法联系到参保人员家属的,要联系参保人员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封存于社保基金,业务系统记录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应收集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完善相关注销信息,核算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及丧葬补助金额。为尽快核查处理长期暂停待遇死亡人员办理注销问题,对202011日前死亡人员办理注销时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五)长期无法联系人员

经核实长期无法联系的待遇领取人员无法取得生存状况的,提供以下材料:长期无法联系人员家属作出情况说明;村(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村主要负责人及信息员签字);人社所入户调查照片(人社所工作人员、村信息员、无法联系人员家属合照);人社所调查情况报告(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和所负责人签字盖章),将以上材料上报至居保中心作为暂停待遇发放人员处理。待参保人恢复联系确认生存状态情况后,提供相关健在证明办理待遇恢复发放。

二、到龄未核定待遇人员

(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经核实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20142月前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补发养老金;20142月后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且到龄前逐年缴费不欠费,可从其到龄次月进行补发,如到龄后有补缴记录,应从补缴到账次月补发。

(二)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经核实因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通知并协助参保人员尽快完成补缴,办理补缴申请的同时一并收集待遇领取手续相关材料,待补缴到账后及时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重复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对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注销登记表; 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复印件或相关待遇领取证明,办理城乡居保关系注销手续,清退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资金(政府补贴和政府代缴不予清退);对限定的时间内不来办理注销手续的,居保中心发函至社保中心或机关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提供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机关保中心提供参保证明,人社所填写注销表(并告知参保人)上报至居保中心,办理城乡居保注销手续。如参保人员仍处于职保缴费阶段,应告知其制度衔接办法。

(四)到龄未核算长期无法联系人员:对长期无法联系且无个人账户资金的,提供以下材料:到龄长期无法联系人员家属作出情况说明;村(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村主要负责人及信息员签字);人社所核实情况(所负责人签字盖章);注销登记表等材料办理城乡居保注销手续。对长期无法联系有个人账户资金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上材料上报办理注销手续,封存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三、系统内封存人员

城乡居保系统内封存人员需办理启封时,应提供相关启封证明材料,属于死亡的提供承诺书或火化证明等材料,属城乡居保与职保、机关保重复参保领取的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属出狱服刑人员提供出狱相关证明等材料。对办理启封且需注销城乡居保关系的,要将关系注销材料一并上报至居保中心,启封、注销相关业务需同步完结,避免城乡居保养老金流失。

四、发放未成功人员

(一)因银行账号、个人信息错误导致养老金发放不成功的,每月居保中心将发放失败人员名单反馈至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及时核实处理,将正确信息反馈至居保中心次月进行发放。

(二)因第二代社保卡换发为第三代社保卡的,由人社所统一填写《社保卡导入同步表》(附件2)上报至居保中心进行批量变更。

五、系统内假人

经核实参保人为系统内假人的,应及时注销其参保关系。提供以下材料:村(居)委员会情况说明(信息员、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人社所调查情况报告(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和所负责人签字盖章);注销登记表等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如其个人账户存在余额且资金来源暂核实不清楚的,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封存于社保基金,待核实清楚资金后按规定清退个人账户。

六、身份证号码、姓名异常人员

经核实确认健在并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变更为正确的姓名和18位身份证号码;对核实为假人或已死亡的,应及时注销其参保关系。对于系统内户口不在本地或无户口或无身份证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村(居)委员会情况说明(信息员、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人社所调查情况报告(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和所负责人签字盖章);注销登记表等材料办理注销手续,清退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资金(政府补贴和政府代缴不予清退),待其取得本地户籍后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贫困人员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七、误做死亡需恢复待遇及死亡时间错误人员

(一)误做死亡暂停待遇人员恢复补发,应提供个人申请、恢复领取待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手拿当日报纸的五寸彩色照片、村委会调查报告(信息员、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人社所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字(盖章)、填写两份《错误死亡终止情况表》(盖章)。

(二)死亡时间错误需恢复的处理,应提供正确的死亡时间及证明材料,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家属申请(四邻签字证明死亡时间);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承诺书);承诺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调查报告(信息员、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人社所调查情况报告(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和所负责人签字盖章);人社所到村调查时的照片;填写两份《错误死亡终止情况表》(盖章)等材料。死亡人员恢复正确死亡时间后,必须同时重新办理关系注销手续,相关业务需及时完结,避免城乡居保养老金流失。

八、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基层人社所、村要严格按照业务经办要求收集材料,确保业务经办有据可依。要严格实行经办、初审、复核制度,严禁一人通办,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的内控检查。积极主动通过多种方式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告知参保人员和家属,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全力协作参保人员和家属完成业务办理,积极配合各项工作的开展。

    

埇桥区居保中心业务联系人

居保中心稽核股  陈义金(业务范围:待遇暂停、待遇恢复、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注销、资格认证、居民养老启封等) 业务电话:3699128

居保中心基金征缴股  杨北京(业务范围:死亡人员注销、待遇核算、待遇支付、关键信息变更、关系转入转出等)业务电话:3699122  3900170

居保中心信息统计股  刘伟(业务范围:城乡居保相关数据的提取、比对,数据处理结果的统计、汇总、反馈,与省居保中心业务处理对接等)业务电话:3900370

 

附件:1.告知书

          2.社保卡导入同步表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425

 

 

 

附件1                                           编号:

告知书

 

         (参保人员姓名):

您的公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我们收到的重复领取待遇比对信息,发现您在同时领取本地            养老保险待遇和            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您不符合领取本地            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我们将从即日起暂停发放您的本地            养老保险待遇;

二、请您于                  日前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将已领取的          月至           月的本地养老金共计人民币        元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您若有异议,请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委托人二代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指模)的委托书;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特此告知。

 

参保人员签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或盖章、指模)

                                

 

附件2

 

社保卡导入同步表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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