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81508434/202507-00011 | 信息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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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发布时间: | 2025-07-29 08:5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 ||
审核人: | 初审:凌雷雷     复审:李伟    终审: 徐楠楠 |
孙峰代表:
我单位对您提出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经北杨寨行管区反映:振北村、大张村、张吴村部分农民土地被征收后,因征地批文均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皖政地)批文问题,导致89人无法纳入社保基金,不能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情况如下:1.振北村需要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为56人、大张村13人。69人因煤矿征地,只有宿州市人民政府的批文。2.张吴村需要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为20人。因钱营子煤矿征地,征地时的文件是安徽省政(采)治批文,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7〕2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发〔2008〕27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等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4〕3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县(区)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办理情况
(一)关于“给予89人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险”的意见建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等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截至目前北杨寨行管区尚未提供上述89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相关手续,不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无法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二)关于“振北、张吴、大张三个村的批文均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皖政地)批文,无法纳入社保基金办理,请予解决处理更改批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21)3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意见建议,更改征地批文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建议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57-390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