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监督保障 > 公开制度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2079/202001-00108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时间: 2024-03-12 16:14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埇桥分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人: 初审:尹强     复审:边晨    终审: 马传海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埇桥分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4-03-12 16:14 责任编辑: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埇桥分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强化案件处理过程中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由审批和法规股按照局领导的要求,组织监察大队、相关股室、办案大队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和涉及到的基层所成立案件会审组,在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下,对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会审,应由局分管负责人主持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局分管负责人主持召集:

(一)部、省厅挂牌督办,上级主要领导批办及需公开曝光的案件;

(二)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有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较多部门协同,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六)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其他应当进行会审的案件。

第四条 会审应在案件承办人员已经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并已形成调查报告和拟定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会审原则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会审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平、适当和集体审议原则。

第六条  会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等部、省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四)相关的业务基础图件和资料。

第七条  会审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第八条  会审程序:

(一)案件会审由大队提出,经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成立案件会审组,审批和法规股确定会审时间、地点等,并通知参加会审的相关人员,及时召开会审会议。

(二)审批和法规股在案审会前应调阅卷宗,并根据案件情况实地核查。

(三)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包括图件、鉴定报告、现场勘测记录、评估报告、调查谈话笔录等),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作出说明,提出处理的依据和初步意见;

(四)与会人员按照会审内容,就案情和处理意见展开讨论、分析;

(五)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条  会审工作应安排指定专人做好会审会议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第十条  案件会审应根据多数与会人员的意见,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和处理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或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等方面需改变会审意见的,应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未经过会审和审定的违法案件不得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埇桥分局

2019年12月6日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