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011-00009 | 信息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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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15:5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新闻发布会解读】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广东通过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蔡强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新闻发布会,我谨代表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大家简要通报全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内涵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畜禽养殖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养殖,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漏洞、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同时,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文件继续支撑设施农业发展。在此背景下,自然资源、农业两部门出台《通知》,以不断改进管理,适应发展需要。
三、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情况
发展设施农业,是我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需求,对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以来,我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促进区域设施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为防止用地单位擅自改变设施用地用途,或变相将设施用地改变用于非农建设,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用地范围,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分别予以界定。对于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具存放、维修场所以及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严格按照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2.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
为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门制定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一是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二是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因生产需要,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
3.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4.加强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构筑多元监管体系。
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执法巡查监管体系,防止擅自将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化”。对未经审批实施建设的,坚决予以打击。对批少建多,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法用地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打击各类变相设施农用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明确农业、自然资源、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共担责任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