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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009-00039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09-19  发布时间: 2020-09-19 17:0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人: 初审:周陈阳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0-09-19 17:08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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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试行)已于2020年9月18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试行。

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试行)》

                                                                       2020年9月19日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公务交通费用

                                             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局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公务出行,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原乡镇、街道、园区国土资源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的适用范围,是指工作人员在单位常驻地范围内从事的公务活动;局属驻宿以外事业单位常驻地范围以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为准(一般以行政界限划定区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应优先使用单位车改后保留的业务用车;业务用车保障不足的,原则上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确因公务任务需要,经局分管负责同志书面批准后,可采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租车费用(含燃油费等)在确保年度总费用节支10%的前提下提供票据实报实销。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按《埇桥区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轨道交通、出租车。公共交通工具报销凭证应是真实合法的纸质票据或官方电子票据。

第六条 非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网约车、共享汽车(新能源车)、临时征用车辆。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原则上在单位常住地范围内。报销标准为:公务出行每公里1.5元,如发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一并凭据报销。租用非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务出行公里数可使用任何公开的电子地图数据。

第七条 一次公务出行需要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的,按实际出行顺序及距离计算公务交通费用。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出行的,应按照节约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租用交通工具数量。

第八条 采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审批单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审批单由局办公室统一制定,基本要素应包括出行人员、出行任务、出行时间、出行路程、出行交通工具、出行费用等。各所应对非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费用严格审核,一事一批。

第九条 公务出行交通费用报销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管理规范、费用节约、成本下降的原则。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每人月报销金额不得高于埇桥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确保年度公务交通支出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支出。租赁社会车辆开展工作的,禁止报销个人公务交通费或交通补贴。

第十条  公务交通费用应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预算中反映核算。

第十一条  各所应严格执行公务出行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控制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人员范围,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固定数额或其他变相包干方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严禁报销没有发生公务出行活动的费用,严禁报销非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用。对违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办法,严格界定公务活动范围,明确审批单格式、审批程序、报销流程、管理要求等,确保本单位年度公务交通支出低于公务用车改革前的支出。各所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办法报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财务股备案。

第十三条  局党组可根据有关政策和费用要素变化,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办法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车移交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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