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111-00022 | 信息分类: | 意见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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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08:4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埇桥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赵红亚,张广东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严格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确保全区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皖发〔2021〕23号)等文件,结合我区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管控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埇桥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实施方案》发给贵单位,请于11月12日前将反馈意见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至邮箱441396768@qq.com,无意见也需反馈。
联系人:闫飞;联系方式:0557-3686016
附:埇桥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0日
埇桥区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夯实各级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耕地保护红线,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田长制的意见》(皖发〔2021〕23号)等文件,结合我区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管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全面压实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担任田长的网格包保体系,形成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新增违法用地零增长。
到2021年底,建立区、乡镇、村(社区)田长制责任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初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监管格局。到2025年,田长制配套制度进一 步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形成保护更加完善、执行更加顺 畅、管理更加高效、监督更加有力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确保完成 “十四五”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实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的目标。
二、田长设置及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严禁六种行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即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区级设立总田长,由区委书记和区长担任;设立副总田长,由区委副书记和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级田长由区级领导担任,以乡镇(街道)为单元,明确责任区域。
主要职责:区级总田长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田长制工作,对 本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负总责;区级副总田长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区级总田长协调解决田长制工作具体问题,对下一级田长和本级有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耕地保护目标自查,“非农化”“非粮化”监督检查等。区级田长 负责协调督促各责任区域落实田长制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调度会,区级总田长可委托区级副总田长召开。区级副总田长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
一级田长: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田长制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
二级田长: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安排部署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督促、组织实施本区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种工作,组织指导村(社区)级田长制工作;不定期向上级田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需要解决的事项;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的巡查、检查;不定期听取下一级田长工作汇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行为,并督促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
三级田长:包村干部及行政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村(社区)耕地保护具体工作,负责划定本村(社区)全覆盖的包保网格,落实网格员人选;宣传耕地保护政策;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地、破坏耕地行为;协助做好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定期向上级田长汇报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管控工作情况。
四级田长﹙网格员﹚:行政村(社区)两委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行为,加强对已整改违法问题的日常监控,防止问题反弹;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界桩等保护标识;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设立区田长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 单位为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乡镇级田长制办公室比照设立。各级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抓好培训,承办相关会议、工作报告、信息报送等。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级田长制办公室,应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田长制具体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乡镇、街道要深入宣传实施“田长制”的重大意义,制定本辖区的落实“田长制”工作办法,成立 专门工作机构,安排部署具体的工作任务。
(二)全面实施。完成包保网格的划定,各级田长任职到位,明确田长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及保护范围,建立工作台账,公开举报电话等,全面开展以“田长制”为主要责任形式的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于10月底前将“田长制”落实情况报告“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抽调相关单位人员,成立督导小组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格管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实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强力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及新增耕地项目,优化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加强耕地保护监督,严格按照“六个严禁”要求,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总量不再减少。统筹生态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依法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坚持耕地利用优先序,将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和耕地撂荒监测,严防擅自改变耕地种植结构、用途。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严格受污染耕地管理,综合利用工程、生物、农艺和农机等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农田生态保护水平。
(五)主动信息公开。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显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保护标识,明示范围,公开田长名单和责任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耕地保护信息发布平台, 开展田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六)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农田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平台,监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利用变化情况。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七)严格耕地保护监管。加强动态监测、监管,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是推行田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大资金支持。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有关涉农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研究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资金管理办法。
(三)强化责任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田长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目标。上级田长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将耕地保护政策和任务传达落实到下级田长,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下级田长要定期向上级田长汇报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田长制”公示制度,将保护范围、田长(网格员)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关注、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良好局面。
(五)强化长效监管。区委区政府将“田长制”工作纳入区岗位目标考核,实行季度考评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模式,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选拔、任用前考察范围,对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