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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109-00025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09-16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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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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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1-09-16 09:45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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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科学规范,统一管理,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三)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管,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对局属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  部门预算是局机关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

第七条  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局机关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以厉行节约为原则,科学合理,严格地按照预算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  计划财务股每月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局机关的财政预算资金。非税收入是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提供专业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收入。

第十二条   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开具合法收据,及时入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局机关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量力而行。

经常性支出。即人员经费和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合理开支,工资性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股室支出项目审批及运转程序:

(一)工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具体负责工资工作的人员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股审批后,由计财股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统一发放。

(二)因公借款。职工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由借款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局长审批。

要求借款人员在办理公务结束或出差返回一个月内报账、核销借款处理。凡上次借款未结清者,不予办理再次借款。

(三)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并进行报备。埇桥区内出差的,经股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准。埇桥区外出差的,经分管负责人同意,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班子成员出差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局主要负责人到埇桥区外出差的,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履行报备手续。

(四)车辆修理、燃料费。公车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公车维修保养必须由驾驶员事先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预算金额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车辆维修预算超过10000元的,应事先经局党组批准。严格执行公车加油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卡一账”、定车定量加油,每月一结。报销加油支出时应提供加油卡充值余额、上月行车里程、车辆总里程数。

(五)会议费。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计财股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会议费支付应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六)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学习时间超过一个月或在防汛期间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七)公务接待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公务接待呈批单、财务票据、菜单、来局单位公函或(会议通知)即:四单合一。不符合这四单的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公务接待费应按照财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

(八)设备购置费。如需购置固定资产,各股室、所、局属事业单位要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办公室办理统一采购。

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含耗材)、后勤物品;印刷、印制资料(物品)的,由股室写出书面报告,一万元以下分管领导签批,一万元以上的先由股室人员提出工作方案,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党组会会议通过后,再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财务审核后报销。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渠道办理,不得相互挤占。不办理无计划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

(三)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加强支出过程控制。

(四)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接受银行监督;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支票存根应由领取人签章;支票存根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存根,一律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于记账凭单之后,不得散失废弃;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的支票,一律不准跨年支款。

第十九条   单位必须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月底与银行对账,确保余额一致。如有差额,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条   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单位资金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更不得转至个人储蓄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由于填写结算伪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六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出纳应凭审核和批报后原始凭证及领(交)款人的签字而办理收付款项,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

第二十四条   加强库存现金的日常管理,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现金。

第二十五条   凡属单位现金收支业务一律由出纳人员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自行坐支现金;收取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保管银行结算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计财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计财股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设置并核算固定资产相关科目,形成固定资产财务账。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牵头,各部门每年上报一次固定资产数额,并形成资产台账,计财股根据资产管理台账,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和财务账,确保账账相符。固定资产新增、变动、处置后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实物账和财务账,确保账实相符。使用部门设立固定资产实物分账,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资产清查时,由计财股、办公室对照固定资产的明细账进行清查,做到财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实物相符,或者找专业的事务所进行清查。

第三十一条  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股室或下属单位申请、数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三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与财务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并明确使用的股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三十四条  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相关部门自行办理报废手续,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三十六条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提供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股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用具等低值易耗品,也应当制定相应的领用登记台账予以规范化管理。

第八章   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应缴款项。指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应缴款项的收取应当使用合法票据;在收取应缴款项时,使用票据的种类、使用的范围、票据的管理和稽查,都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暂付款项。单位暂付款项,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规定的公务活动及业务活动所需要的临时性借垫,不准与本单位公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金拆借;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一律不得借出;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余款同时收回,不得长期挂账;临时工、临时借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凡是调离本单位的人员,仍拖欠公款的,人事部门不得签转行政关系、党团组织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明。

第四十二条   暂存款项。对单位发生的暂存款应区别情况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对代管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单独进行核算、反映;属于收入的,不得作为暂存款核算和管理。

第九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等。

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负责人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保管。

财务票据应存放于安全的、上锁的柜子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专项支出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准确无误、登记完整、结账后的各类账簿记录及其他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报送及时、书写规范。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   计划财务股对局属二级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计划财务股定期或不定期对局属二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各局属二级单位要定期按规定报送财务季度报表及预算执行、资金收支情况说明等。审计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

(四)单位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股定期会同有关业务股室对局属二级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计划财务股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措施,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对使用不合法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会计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计划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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