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财务资产管理中心:
为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办公室(行政审批办)根据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和办理流程,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收费环节嵌入原有政府信息公开流程中,形成完整的办理流程闭环,同步在厅网站公开。
二、厅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向省财政厅申请新增非税收入项目“信息公开处理费”。
三、厅各承办处室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符合《通知》规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收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缴纳信息处理费通知书》,明确收费依据、标准、数额和缴纳方式,告知申请人在收到《缴纳信息处理费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到厅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厅窗口)办理缴费。
四、厅窗口依据承办处室《缴纳信息处理费通知书》收缴“信息公开处理费”,负责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向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告知申请人将信息公开处理费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自行在安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票据。
厅窗口负责汇总“信息处理费”收缴情况,按规定填报 “月收入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厅财务资产管理中心。
五、厅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将该收费事项纳入厅非税收入备查账,统一财务核算。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收取信息处理费政策性强,各处室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和《通知》精神,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要加强费用收缴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