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204-00044 | 信息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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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发布时间: | 2022-04-29 09:3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审核人: | 初审:尹强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总体要求、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保障机制5个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2020年以来,我省坚持市场导向,体现经济规律,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着力拓展矿山修复多元化资金筹措方式,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和市场化成色足的项目。省政府在广德市开展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推介,组织实施项目签约,以用定治、企业主体、市场化模式推进生态修复已成为各方共识。
在总结我省已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经省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3部分,主要包括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等。
第一部分:参与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立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
第二部分:重点领域。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自然生态、农田生态、城镇生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生态产业。
第三部分:支持政策。包括规划引领、产权激励、用地指标流转使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资源利用、财税支持、金融政策等方面。
三、创新点
一是重点领域方面。依据国办《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该部分对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予以细化。其中,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包括森林、草地生态保护修复、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5项;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3项;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包括生态廊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3项;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包括废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等2项;探索发展生态产业,包括发展循环农林业、水资源利用、绿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生态旅游等4项。
二是产权激励方面。细化了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政策,明确“鼓励生态系统碳汇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选择部分市、县(市、区)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树龄和方式”。
三是财税支持方面。增加了对社会资本参与国储林建设的支持政策,即“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林,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贷款贴息政策范围”。
解读机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咨询单位: 生态修复处
联系人: 许明伟
联系方式: 0551-6255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