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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204-00050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04-08  发布时间: 2022-04-08 09:5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字〔2022〕第017号)
人: 初审:潘涛,蒋如胜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字〔2022〕第017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2-04-08 09:59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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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字〔2022〕第017号)

                                     (宿埇)自然资规执罚字 2022 第 017号

被处罚人:宿州市天沐建材有限公司: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

本机关现查明:

宿州市天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在埇桥区曹村镇***建设钢构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建筑面积约2827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1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改字〔2022〕第017号,2022年3月23日依法下达了《事先告知书一、二》编号(宿埇)自然资规告字【2022】第017号,告知宿州市天沐建材有限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宿州市天沐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同时,宿州市天沐建材有限公司在调查取证期间主动配合,积极消除违法状态,介于此情况,本机关给予宿州市天沐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其工程总造价的5%的罚款进行处罚。

本机关决定:处以人民币32266.6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户名:****,帐号:****)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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