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206-00008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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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4 | 发布时间: | 2022-06-24 14:5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委托书 | ||
审核人: | 初审:时伟,张静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
委托单位: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 宿州市馨云路汇金广场C座
法定代表人: 赵丽君 职务: 局长
受委托单位: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
地址: 宿州市埇桥区西昌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光伟 职务: 主任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单位)委托宿州市埇桥区林业发展中心(受委托单位)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埇桥区
二、委托执法权事项(见附表,需要详细列明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委托事项的法律法规等依据来源) 林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扩充内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按照第二条规定的范围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 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 提请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 2022年 4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7日止。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备案一份;
2.委托书电子档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2 年 4月8日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范本。法律、法规等依据应罗列至条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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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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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委托执法权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
1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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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3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
4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3、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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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
6 |
对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7 |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8 |
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处罚 |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9 |
对非法收购林木的处罚 |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 |
10 |
对买卖采伐证、运输证的处罚 |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
11 |
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
12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13 |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14 |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15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人的处罚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条 |
16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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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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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一条 |
19 |
对经营的种子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违规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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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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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22 |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
23 |
对非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2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第四十四条 |
25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的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3)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
26 |
对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27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28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 |
1)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