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207-00026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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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发布时间: | 2022-07-18 15:49 |
文号: | 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34号 ) | ||
审核人: | 初审:魏巍,蒋如胜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
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34号
李**: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建钢构棚(用于存放家电)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西二铺镇葛林村***非法占用699平方米(合计:1.0485亩)土地建钢构棚(用于存放家电),建筑物占地面积:699平方米。该宗地在《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规划为:村镇建设用地699平方米,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耕地183平方米、农村道路2平方米、商业服务用地514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停工通知及其他证据。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告〔2022〕0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听〔2022〕034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485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8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65万元[(耕地183平方米×300元=5.49万元)+(非耕地516平方米×100元=5.16万元)=10.65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开户银行:农行宿州市埇桥支行,收款单位:宿州市埇桥区***,账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