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207-00027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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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发布时间: | 2022-07-18 15:53 |
文号: | 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54号) | ||
审核人: | 初审:魏巍,蒋如胜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
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54号
张**: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26日对你户非法占地建钢构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户)于2010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大店镇大东村***非法占用2894平方米(合计:4.341亩)土地建钢构厂房,该宗地在《大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上显示为:村镇建设用地区2894平方米,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工业用地2894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谈话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停工通知及其他证据。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告〔2022〕0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听〔2022〕054号),告知你户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因该项目于2010年开始建设,目前已建成,违法行为发生时间2021年9月1日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341亩土地,
2、并处罚款人民币8682元(非耕地2894平方米×3元=86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
开户银行: 农行宿州市***
收款单位:宿州市埇桥区***
账 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