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211-0002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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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9 | 发布时间: | 2022-07-19 11:5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01号) | ||
审核人: | 初审:魏巍,蒋如胜     复审:欧静靖    终审: 马传海 |
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2〕001号
宿州市康源家具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汴河街道办事处***非法占用4515平方米(合计:6.7725亩)土地建厂房,建筑物占地面积4515平方米。该宗地在《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局部)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4515平方米,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耕地4249平方米、农村道路99平方米、沟渠167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停工通知及其他证据。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告〔2022〕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听〔2022〕00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因该项目于2012年11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建成,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之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725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4515平方米的建筑物(厂房4栋2971.46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水泥地面1543.54平方米);
3、并处罚款人民币65065元[(耕地4249平方米×15元=63735元)+(非耕地266平方米×5元=13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开户银行:农行宿州市***,收款单位:宿州市埇桥区***,账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