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079/202304-0004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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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时间: | 2023-04-17 09:4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3〕002号) | ||
审核人: | 初审:潘涛     复审:边晨    终审: 马传海 |
高**: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9月在宿州市埇桥区褚兰镇****建设房屋,共建面积约210平方米,工程造价约为1365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协议、房产转让协议。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鉴于目前现状已建成,且居民已入住,考虑社会稳定等因素,建议维持现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人民币元9555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户名:埇桥区政府****,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海、袁联合
电 话:0557-3697000
地 址:宿州市磬云路汇金广场C座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