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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307-00017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7-24  发布时间: 2023-07-24 14:5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依据
人: 初审:翟龙     复审:边晨    终审: 马传海

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依据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3-07-24 14:59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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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依据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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