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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406-00018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6-11  发布时间: 2024-06-11 15:16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4〕014号)
人: 初审:魏巍     复审:王明    终审: 马传海

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4〕014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4-06-11 15:16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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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埇自然资规执罚〔2024〕014号)

宿州市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4月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桃沟镇南秦村302省道与桃花大道交叉口非法占用2600平方米(合计:3.9亩)土地建设工程安装土石方工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谈话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及其他证据。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告〔2024〕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宿埇自然资规执听〔2024〕014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00平方米土地;
    2、并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行政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至:
开户银行:农行宿州市埇桥支行
收款单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   号:12126001040016567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梅浩
 电  话:0557-3906125       
 地  址:宿州市汴河西路金年华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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