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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506-0001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12-24  发布时间: 2025-06-02 16:46
号: 皖政办秘〔2024〕80 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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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5-06-02 16:46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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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矿山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任务
(一)严格矿山源头安全准入。推进实施两淮矿区总体规划,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产能不低于 90 万吨/年,并建立地质保障、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等系统的智能化决策和自动化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科学划定新设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相邻矿山安全距离应满足相关规定,矿山建设规模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标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规范矿山安全行政许可。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点露天矿山、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核准(备案),委托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核准(备案)基础上,充分论证后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实际生产建设规模,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设计建设、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三)合理处置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整顿决定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省国资委等)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 3 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通过安全论证和环保论证后履行销号程序。对现存“头顶库”,按照“一库一策”原则开展综合治理,原则上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四)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推进非煤矿山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2025 年底前,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至 50%以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等)
(五)加快推进科技应用。2025 年底前,除资源枯竭煤矿外,全省所有正常生产煤矿应达到省级及以上智能化验收标准。推动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推进矿山安全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推动企业和高校、院所合作,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矿山机器人等关键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六)落实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应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七)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科学核定灾害等级,实施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八)严格设备设施和工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矿山淘汰设备和工艺目录,推广运用矿山安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定期对在用矿山井下特种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省市场监管局)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禁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采掘工程、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等外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到 2025 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九)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十)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在矿山集中地区建立完善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在每年汛期前,市县政府应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严格落实矿山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规定和重大风险“叫应”机制。(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地震局)
(十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兑现安全承诺,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发现所属矿山采掘接续紧张的,应当及时调整产量考核指标和经营考核指标。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配合单位:省国资委)
(十二)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涉矿大中型企业应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十三)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生产矿山每 3 个月、基建矿山每 1个月至少更新 1 次相关图纸,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更新,并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各地矿山监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强化逢查必考。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鼓励有条件的矿山取消井下夜班采掘、井巷维修作业。(责任
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十四)坚决落实矿山安全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矿山有关地方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要定期研究矿山领域安全问题,每年深入联系包保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开展监督检查至少 1 次。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 75%。(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省能源局)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执法管辖权限,加强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建立并开展综合查一次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对矿山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办,及时介入矿山违规生产行为,对矿山问题久拖不决的及时约谈通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严防漏管失控。(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十五)加强执法保障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矿山法律法规,加强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建立完善矿山安全监管平台系统,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执法装备,提升矿山监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数据资源局)
(十六)规范安全监管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施工、检测、检验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失信企业和行为人实施联合惩戒,对群众举报核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开展提级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核查瞒报谎报事故线索。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
(十八)注重开展警示教育。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大典型事故案例曝光力度,深刻吸取教训。(责任单位: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省应急管理厅;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二、保障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矿山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推进行业发展规划相关工作,落实行业管理政策措施,推动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强化矿山重大灾害治理,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科学规划矿产资源,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矿山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资质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查处资质出借挂靠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供电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电力保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停电限电要求,对取缔关闭矿山停止供电。发展改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从产业政策、科技攻关、人才培养、劳动用工、法规标准、装备研发等方面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省安委办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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