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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079/202601-00008  信息分类: 行政确认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6-01-12  发布时间: 2026-01-12 10:2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行政确认设定和实施依据
人: 初审:翟龙     复审:王明    终审: 马传海

行政确认设定和实施依据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表时间:2026-01-12 10:27 责任编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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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设定和实施依据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大项 子项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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