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014/201711-00085 | 信息分类: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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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它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15:1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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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原则。区住建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建设工程前期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声像文件、工程电子文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审查批准文件的合法性。
(三)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对涂改、伪造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申请有关材料或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区住建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监管措施
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经区住建主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料,包括建设工程前期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声像文件、工程电子文件等。按照规定报送区住建主管机构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主要审查以下材料:建设工程前期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及声像文件、工程电子文件等。
2.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住建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住建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区住建主管机构同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建立统一的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区住建主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公布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审批过程、结果和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3.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安监、房产、消防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区住建主管机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的,区住建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备案文件;已经开始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验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区住建主管机构对在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的咨询、投诉、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对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区住建主管机构在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监管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建主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1.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管工作,加强对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监管工作。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