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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08/201910-00034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内容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时间: 2019-10-0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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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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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函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表时间:2019-10-09 10:56 责任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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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征集】关于征求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单位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11月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yq3693464@163.com。

2.邮递信件:宿州市西昌南路700号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                     

联系人:张旭     电话:0557-3031571


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7号)、宿州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房〔2019〕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租房租赁补贴,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货币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保障的基础上,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第四条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是本地区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财政、人社、税务、审计、民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各项管理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包括: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职工;包括“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新分配乡镇教师、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政府规定其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

新就业职工是指2017年7月1日以来,市、区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招录的各类工作人员,各园区、乡(镇)街道非居住在城区的新就业职工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户籍;

2.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享受大病救助的家庭或重度残疾(一、二级)家庭,收入放宽至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新就业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也未租住其它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未满5年。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也未租住其它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所在单位或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已缴纳社会保险和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第七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当在家庭成员中指定一名成年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家庭人口认定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稳定就业务工的非城区户籍人员家庭其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因病、残疾年龄达到法定晚婚的个人视为一个家庭。

新就业职工,按其家庭成员实际就业的人口计算(含在城区就读的子女)。

在本市城区有户籍,但长期未在本市城区居住、入住社会福利院、军队士官以上军人等人员不得计入。

第九条 申请家庭住房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按不动产登记证书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登记的住房,据实测量建筑面积。

(二)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房屋转让或灭失的除外)。

(三)协议离婚的家庭在离婚前有住房的(五年以内),应按法定份额计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

(四)在享受住房保障(含实物配租)期间通过不同方式解决住房协议离婚的,按法定份额计算住房面积。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房屋征收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六)承租的单位公有房屋、政府直管公房,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视同有房。

第十条 申请人家庭收入按照以下内容合并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六)其它所得。

第十一条 凡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务工地的最低工资的1.2倍计算。

第三章  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租赁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15平方米/人,具体为:一人户保障20平方米、二人户30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4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根据具体的家庭收入档次,实行分类施保,补贴标准为:

1.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的务工家庭按以下标准执行: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按15元/平方米·月;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1%-70%的按9元/平方米·月。

2.新就业职工按9元/平方米·月,保障期限为24个月。

各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时间为:半年发放一次,实行“打卡发放”。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区住建局。

(二)审核 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住建局。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务工的非城区户籍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区住建局负责受理,审核、登记。

第十六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并录入信息系统):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离婚)证书;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等);

7.家庭成员2吋近期合影照2张;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2.单位出具的近三个月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其他证明(租赁备案、居住证、参加工作时间证明等)。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十九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二十条  租赁补贴每半年复核一次,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所属街道社区采取逐户审核的方式进行,复核结果作为下批次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补贴发放程序。符合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保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的有效期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同时要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二十二条  建立退出机制。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并追回住房租赁补贴,记入个人诚信记录,五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第二十四条 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依托大数据、云平台建设,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原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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