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08/202211-00014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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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3 | 发布时间: | 2023-02-03 16:5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徐豹     复审:武志伟    终审: 何姗 |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股室、各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机关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派驻纪检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监督。
第四条 各股室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机关办公室提供信息公开资料,由机关办公室统一上传至政务公开网站。负责信息公开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区委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