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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08/202409-00015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内容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9-26  发布时间: 2024-09-26 11:1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主动回应-为什么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非自有产权钢瓶进行置换
人: 初审:李宝     复审:赵德枫    终审: 高方松

主动回应-为什么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非自有产权钢瓶进行置换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表时间:2024-09-26 11:17 责任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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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为什么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非自有产权钢瓶进行置换

主动回应-“为什么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非自有产权钢瓶进行置换”

政策回应: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第四十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技术和安全标准,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

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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