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08/202409-00015 | 信息分类: | 主动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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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时间: | 2024-09-26 11:1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为什么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非自有产权钢瓶进行置换 | ||
审核人: | 初审:李宝     复审:赵德枫    终审: 高方松 |
主动回应-“为什么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对非自有产权钢瓶进行置换”
政策回应: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第四十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技术和安全标准,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
配送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气瓶充装、运输、供应、配送、使用、检测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鼓励采用条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