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2108/202409-00020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时间: | 2024-09-26 16:31 |
| 文号: | 区住建字〔2024〕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赋权事项包片指导工作方案 | ||
| 审核人: | 初审:张善云     复审:赵德枫    终审: 高方松 |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编办、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切实提高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推动放权赋权,根据宿州市埇桥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包片指导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镇街赋权工作,着力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赋予镇街实施,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果。
二、工作安排
(一)明确赋权事项清单。根据镇街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赋权事项可行性,着力聚焦赋权事项能否正常运转,制定镇街审批执法权限目录,并报埇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法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根据埇桥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镇街审批执法权限目录,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应领尽领、宜接则接的原则,由镇街承接住建领域行政处罚15项,并与24乡镇和12街道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职责边界和赋权过渡期等内容。
(三)保障赋权平稳衔接。为加大对镇街赋权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运用好镇街执法大队联系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和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的形式,发挥住建领域“传、帮、带”作用,做到学习培训全覆盖。
(四)实行包片指导。组织业务主干对24个镇和12个街道实行包片业务指导。包片指导员负责接受镇街执法大队的业务咨询、案件办理、部门联系等业务,做到案件办理全程指导。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赋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班管,具体股室抓,事事有回应。各职能股室和业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主动沟通、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真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成效”。
(二)强化经费保障。按照财务制度,要优先保障赴镇街指导员交通、通讯、住宿等工作经费,不得增加镇街道财政负担。
附件:1.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赋权工作领导小组;
2.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承接审批执法权限目录;
3.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片区包保指导员名单。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1
关于成立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赋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各股室:
为推动放权赋权工作,进一步规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效果,现成立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赋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高方松(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金国庆(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 姗(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伯 虎 张善云 徐 豹 尹伟峰 李 彬
李 宝 叶贝贝 何 峰 陈梦娟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赋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股,陈梦娟负责日常工作。
2024年5月10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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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街承接审批执法权限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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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各镇是否承接 |
街道是否承接 |
|
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除外 |
是 |
是 |
|
2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
是 |
是 |
|
3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是 |
否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
是 |
是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7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据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仅限经济发达镇:符离镇 |
是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是 |
否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
是 |
否 |
附件3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片区包保指导员名单
赋权单位: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分管领导:金国庆
联系电话:3690169
|
分片区域 |
指导员 |
|
|
北关街道、汴河街道、符离镇、 支河镇、朱仙庄镇、褚兰镇 |
张善云 |
|
|
城东街道、道东街道、西二铺镇、杨庄镇、永安镇、永镇镇 |
尹伟峰 |
|
|
东关街道、南关街道、时村镇、 顺河镇、桃沟镇、桃园镇 |
李彬 |
|
|
三八街道、三里湾街道、栏杆镇、芦岭镇、苗庵镇、蕲县镇 |
陈逗 |
|
|
沱河街道、西关街道、篙沟镇、 灰谷镇、夹沟镇、解集镇 |
陈亚东 |
|
|
埇桥街道、曹村镇、大店镇、 大营镇、大泽乡镇、金海街道 |
叶贝贝 |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