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08/202411-00004 | 信息分类: | 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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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发布时间: | 2024-11-22 09:0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 ||
审核人: | 初审:杨状     复审:葛涛    终审: 高方松 |
宿州市埇桥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
2024年1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宿州市建筑垃圾全方位全周期全过程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特编制《宿州市埇桥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埇桥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资源再利用、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原则,提高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促进建筑垃圾治理和再利用产业化发展,实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
(一)国家、省相关法律、规章、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建筑垃圾减量化设计标准》(T/CECS 1121-2022);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1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工信部、住建部〔2016〕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1年9月1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建督〔2020〕96号)
(二)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技术规范
《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2021年修正);
《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发〔2011〕36号);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标〔2022〕53号);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19);
《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CJ035-2020);
《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宿城管委办〔2024〕1号);
《宿州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18〕21号)
(三)宿州市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
《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宿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21-2025年)》(2021年12月);
《宿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宿州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各乡镇已编制的总体规划。
(一)控源减量、利用为先
在政策配套、管理到位的前提下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以降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减量化和资源化、切实防治建筑垃圾环境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通过采取资源化利用、工程回填、场地平整、绿化种植等方式,力争建设工程源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二)科学预测、分类管控
科学的选取预测因子,力求产量预测指标合理。明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分拣、填埋等要求,对不同产生源的建筑垃圾分类管控。在详细调查现状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有针对性的分析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和对策措施,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统一,保证规划既有科学性、合理性,同时又具有较好的现实性和可实施性。
(三)区域统筹、属地管理
建立区级层面统筹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的工作机制,形成一套源头管控、运输监管、填埋处置的规范制度。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前期审核、源头管控、中转管理等工作,构建属地负责制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合理配置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明确建设时序。充分考虑各区域的发展需求,规划布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注重弹性,留有余地。只有将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的编制与上下层次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相互协调,才能保证规划的正常实施。同时,规划在解决建筑垃圾现状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远期发展需求,处理设施建设实施以近期为主,用地应充分考虑远期需求,力求近远期结合,分步实施。
(五)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联合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动监管合力,强化政府的统一管理,坚持政府政策补贴与市场化结合道路。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格局。与同期城市其他固废发展规划协同融合,统筹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持续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能力。
(六)安全为本,生态优先
严格执行风险预防和安全管控,构建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推进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加快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严格控制影响城市环境的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杜绝随意排放,实现人与社会、自然的协调发展。
埇桥区全区范围(不包括宿州市中心城区、宿马园区),共24个乡镇。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其中近期至2030年,远期为2031年至2035年。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依据国家和安徽省标准,建筑垃圾可分五类,分别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一)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二)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各类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持续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和保障体系,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和环境防治制度,完善建筑垃圾多部门联动及监督考核体系,形成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和再生产品利用的全流程管理体系。
(一)近期目标(2024-2030年):重点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专项运输、专项处理利用体系,加强源头分类、控制减量,配置托底保障设施,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到处置的全过程管控;加快提升全区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使埇桥区建筑垃圾治理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远期目标(2031-2035年):建立全区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卫生、全程可控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形成链条完整、环境友好、良性发展的建筑垃圾产业体系。形成建筑垃圾全过程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管控机制,实现建筑垃圾从生产到消纳的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控制和管理。
表2-1 埇桥区建筑垃圾规划指标表
序号 |
类型 |
指标内容 |
近期 (2024-2030年) |
远期 (2031-2035年) |
1 |
约 束 性 指 标 |
建筑垃圾安全处置率(%) |
100 |
100 |
2 |
建筑垃圾收运率(%) |
100 |
100 |
|
3 |
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率(%)(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车辆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比例) |
100 |
100 |
|
4 |
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比例(%) |
100 |
100 |
|
5 |
工程渣土综合利用率(%)(工程渣土回填利用、矿坑修复的量占工程渣土总产生量的比例) |
60 |
100 |
|
6 |
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工程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
60 |
100 |
|
7 |
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拆除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
60 |
100 |
|
8 |
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装修垃圾总产生量的比例) |
60 |
100 |
本次建筑垃圾预测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本次规划范围主要包括埇桥区下辖乡镇及宿徐产业园,根据埇桥区施工许可建筑面积统计,埇桥区历年建筑施工面积主要以工业厂房建设、农民自建房为主,工业厂房开发建设建筑垃圾,总体呈平稳趋势。规划预计埇桥区近期(2024-2030年)全区建筑垃圾年平均产生总量约24.78万吨,远期(2031-2035年)全区建筑垃圾年平均产生总量约24.46万吨。
表3-1 2024年至2035年不同指标体系建筑垃圾产生情况(万t)
年份 |
工程垃圾产生量 |
拆除垃圾产生量 |
装修垃圾产生量 |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产生量 |
建筑垃圾产生总量 |
|
2024-2030(近期) |
年平均产量 |
1.98 |
1.16 |
5.03 |
16.61 |
24.78 |
2031-2035(远期) |
年平均产量 |
1.76 |
0.85 |
6.13 |
15.72 |
24.46 |
按照《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计划,推动建立建筑垃圾减排绿色单位名录,将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纳入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工地考核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充分发挥装修垃圾运输处置系统功能,探索形成“政府引导、物业服务、公司清运、企业处置、居民参与”的装修垃圾治理“五位一体”新体系,不断提升装修垃圾治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 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属地相关监管部门规定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推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树立全寿命期理念
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
(二)提高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渣土外运。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三)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
施工单位应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四)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
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
(一)开展全区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全区范围内开展垃圾“大摸排、大起底、大整治”行动,属地相关部门全流程对建筑垃圾工地排放、车辆运输、人员管理、消纳场所排查清理整治,建立“三项清单”(排查点位清单,整改任务清单,核查验收清单),加强乱倒区域布控和设卡管理,集中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整改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按照“一点一策”原则,尽快制定建筑垃圾堆存点治理方案,推动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组织整改落实和“回头看”,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按期清零。
(二)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整治行动
针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环节,全面排查区域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点位,全链条打击非法偷倒、违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重点查处渣土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抛撒滴漏、带泥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设卡检查+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区重要出入口、交通要道、国省干道等设置联合检查点,对过往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动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管理。依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杜绝建筑垃圾出现新的乱堆乱放现象。
全区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根据建筑垃圾不同类型不同性状依据分类收集要求分类收集,采用转运模式通过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各乡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定期运送至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宿州市装修垃圾处置中心和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一)工程渣土
1、工程渣土应当随挖随运,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的工程渣土应在施工现场安全区域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围挡(墙)高度,并与围挡(墙)及基坑周边保持安全距离,与现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2、堆放建筑垃圾时,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米,当超过3米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当堆场场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时,应进行堆体和挖方边坡稳定性验算,保证挖方工程安全。
(二)工程泥浆
1、有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现场应设置泥浆池,工程泥浆应通过泥浆池进行收集,泥浆池应设置防护栏,并挂设“泥浆池危险请勿靠近”安全警示牌。
2、产生工程泥浆的施工场地,宜实施现场泥浆脱水处置。现场泥浆脱水处置,宜配备收集管网、沉淀池、泥饼堆场等设施。
(三)工程垃圾
1、柱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混凝土支护构件可统一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和钢筋时,混凝土和钢筋应分类堆放。
2、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
3、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
(四)拆除垃圾
1、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设施、设备、家具等物品。
2、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3、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破碎后收集。
4、砖瓦宜分类堆放。
(五)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的收集实行分装,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木料、砂浆砖石、塑料、玻璃、 金属等废料分类分装,由居民或物业公司委托收运单位收集和运输。
建立“投放证、运输证、通行证”三证合一的准运模式,采用转运模式统一转运,运输车辆应密闭、密封,不得混装混运,防止交叉污染,通过区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路线,将建筑垃圾定期运送至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宿州市装修垃圾处置中心和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一)收运车辆
建筑垃圾收运车辆应采用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车辆的特征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应满足国家、行业对机动车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本规划采用10吨新型智能化密闭运输车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采用或5吨新型智能化密闭运输车运输装修垃圾。
收运车辆收运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混运,防止交叉污染。
2、收运车辆应密闭、密封,进行有效遮盖,不得裸露,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抛洒。
3、收运车辆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出厂时过洗车台,防止运输时产生道路扬尘。
4、收运车辆需安装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按照指定路线运输。
5、实行建筑垃圾清运“联单”管理制度,构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投放证、运输证、通行证”三证合一的准运模式。
(二)收运路线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属于特殊行业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一般采用乡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运输路线-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路线,运输路线需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建筑垃圾收运路线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收运路线的选择应尽可能紧凑,避免重复或断续;
2、收运路线应能平衡工作量,使每个作业阶段、每条线路的收集和运输时间大致相等;
3、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如学校、医院;
4、收运路线应避免在交通拥挤的高峰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5、收运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城区,尽量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一)布置原则
统筹设置:应综合考虑产生量、收(转)运能力及运距、处置方式、环境影响、群众意愿等因素,科学选点,适当规模、适当数量设置,力求设置数量与实际需要基本匹配。
严格控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的要求开展报批管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切实加强对违规堆放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严查违规设置、不规范设置、安全环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确保设置规范、管理到位。
安全运行:遵循“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设运行主体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环保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现场管理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场所安全环保管理措施,常态化组织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及整改,严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
(二)选址及规模
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结合各乡镇发展现状和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根据占地规模分为三类,占地规模3000平方米堆放点规划2座,占地规模2000平方米堆放点规划4座,占地1500平方米堆放点规划16座。蒿沟镇和苗安镇由宿马园区托管,位于宿马园区城区范围的建筑垃圾依托宿马园区建筑垃圾收运体系收集转运,农村地区建筑垃圾采用直运模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不再单独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三)运营与维护
1、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
2、收运车辆进出应执行“一车一单”的制度,经核准证件后,才可放行。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内进行捡拾废品等活动。
4、应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分类堆放区和作业人员。
5、应配备相应的作业机械、照明、消防、降尘、降噪、排水等设施设备。
6、应定期保养和及时维修站内设备设施。
7、进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标准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8、转运站内堆放时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
(一)资源化利用
1、制造再生建材。可通过对建筑垃圾科学的分类、分拣、破碎及筛分后,结合各种产品质量要求,加入适量的水泥和添加剂,生产出各种新型环保建材,实现循环经济。
2、泥砂分离。可将工程渣土分选分离生产出砂粒(含泥量一般需小于3%),用作建筑用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22)等相关标准要求),还可将工程渣土分离出的黏土与园林垃圾腐殖质土混合制备园林种植土,实现固废协同资源化利用。
3、环保烧结。可将工程渣土经过环保烧结工艺处理,生产出符合《环保烧结普通砖》(GB/T5101-2017)、《环保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13545-2014)等标准的烧结制品,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最大化。
(二)无害化处置
1、工程回填。可将建筑垃圾处理成合乎标准的回填材料,用于路基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土地平整、堆山造景、综合管廊、矿山石场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回填,减少建筑垃圾的消纳量。
2、固定消纳。可将建筑垃圾经过资源化处理后剩余的惰性组分进行固定消纳,实现无害化处理。
坚持分类管控,结合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不同性状,分别确定资源化利用方式与消纳途径。
(一)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为主,消纳为辅的处理模式,因此类建筑垃圾中混凝土、砖块等可再利用组分占比高,再利用经济效益好,重点为规范行业的市场监管,提高规模化效应和再利用水平。同时,结合大型集中的拆违和旧改工地,设置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就地破碎后形成建材骨料进行利用。
(二)装修垃圾:装修垃圾成分复杂,应在无害化处理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装修垃圾运送至资源化利用场处理。
(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采用回填处理方式,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处置。优先以市场自行的供需平衡为消纳途径;各区消纳场用于暂时不具备再利用条件的工程渣土的临时堆放和转运调配;积极探索表层土壤利用措施,为城市绿化等工程提供优质种植土;工程渣土中含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的,严禁进入回填场地。
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处置现状以及建筑垃圾的类型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采用资源化处置方式,规划通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进行处理;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采用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堆填处置方式,规划通过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进行处理。
(一)选址要求
1、应符合《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4)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5)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并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估算情况、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资源化利用厂还应考虑产品出路、预留发展等因素。
6)应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7)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8)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9)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设置,应选具有自然低洼地势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符合防洪要求、具备运输条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居民居住区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 0.5 千米(不含 0.5 千米)。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以资源化利用为主,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现已建成投产,可满足埇桥区全区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处理需求。
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厂于2017年7月经过埇桥区政府引进,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东三环路和金江七路交叉路口,是埇桥区建筑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单位。占地138亩,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2018年3月动工,2019年底建成投产。主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处理设备和成熟的生产工艺,实现宿州市城区和周边乡镇建筑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处理要求,实现国家节能减排,变废为宝的目标。年设计处置建筑垃圾150万吨,主要产品有再生骨料、再生道路稳定基层土、再生环保生态砖、再生商砼等新型环保材料,广泛应用于海绵城市、水利水工、园林景观、建筑等工程领域。
(三)装修垃圾处理设施规划
装修垃圾成分复杂,在无害化处理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宿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规划新建宿州市装修垃圾处置中心,处置规模20万吨/年。中心城区装修垃圾年产生量规模预测14.95万吨,埇桥区装修垃圾年产生量规模预测5.03万吨,该处置中心处理能力可满足中心城区及埇桥区装修垃圾处理需求,本次规划利用该处理中心处置埇桥区装修垃圾。宿州市装修垃圾处置中心基本情况如下:
1、总用地面积:31.15亩;
2、厂址:港口路与南三环路交口西北侧;
3、处置规模:设计处置规模20万吨/年。
(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处理设施规划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主要通过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剂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进行处置。针对目前埇桥区渣土综合利用率不高的现状,利用现有北杨寨三官村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用于暂存渣土,最终渣土采取土方平衡等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北杨寨三官村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位于港口南路与南外环路交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60亩,规划规模为100万立方米。
(一)规划目标
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并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为目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标准体系,打通建筑垃圾产生、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的各个环节,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产业发展重点
1、强化项目建设保障
强化规划保障。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
优化发展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办理。
2、大力推进分类利用
加快推进分类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
(三)产业质量管控
1、建构产品质量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2、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提升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竞争力。
3、加强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按照原材料检测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和应用性能检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四)产业支持策略
1、积极拓宽应用领域
全面拓展应用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种类及可适用工程部位,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执行。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2、做好各方协同推广
明确项目的各方主体责任。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各方主体在各自环节共同做好推广使用。
明确项目的管理部门责任。
3、完善支持政策措施
严格制度执行。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评优力度。对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工程在工程建设项目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
4、持续强化科技创新
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产品附加值。
支持创新发展。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
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5、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优化市场环境。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全过程。
加大产业培育力度。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育,培育一批技术装备水平好、产品市场竞争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
助推“无废城市”建设。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建设纳入“无废城市”星级评定内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年度最佳案例、“无废细胞”的评选。
6、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
强化数字赋能。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快推动安徽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推广应用。
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单位要加快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摸排工作,重点排查区域为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查清现有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数量、规模,并应建立好台账,摸排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本辖区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梳理整治责任单位,并上报至区相关部门;区相关部门应书面督办整治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区相关部门和属地单位应对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按要求整改、是否有新增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等情况,对不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漏报等行为进行通报或责任追究。
(二)对于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应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应明确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具体责任部门、监督检查办法、整改期限等。
(三)应采用筛分治理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筛分后无污染的建筑垃圾可就地回填利用或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运至消纳处理设施进行消纳处置,危险废物运至危废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有价值物料进入废品回收体系。
(四)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增量,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规倾倒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罚。应加强对主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属地单位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进行监管。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处置工程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2、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执行。
(三)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噪声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启、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82dB(A);
2、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处理工程噪声;
3、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4、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
(四)建筑垃圾处理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五)建筑垃圾填埋库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填埋场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和作业监测,填埋库区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体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根据有关加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措施。
(一)选址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二)加强易滑坡地段监控,采取喷锚加固等措施;
(三)施工过程中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施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土石方、砂料等的平衡工作;
(五)开挖裸露面,应有防治措施,缩短暴露时间,以减少水土流失;
(六)雨季施工时,应备有工程布覆盖;
(七)土石方堆坡面应保持平整和密实。
(一)在建筑施工场地进行“三通一平”、开挖、回填土方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弃土报建手续,实施时应严格执行。
(二)建筑工地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围挡设置要达到安全、稳固、美观要求,主干道围挡应设置不低于2.5米,次要道路或其它区域应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建成区内新开工工程出入口必须使用可移动装配、周转使用的冲洗平台及清洗池,冲洗平台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车辆行进路线上,长度不小于8米,宽度不小于3.5米,其周边设置排水沟,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并按规定处置泥浆和废水排放。车辆进出必须通过冲洗平台及清洗池,保持出场车辆清洁,不得带泥污染市政道路。
(三)工程泥浆运输应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建筑垃圾散装运输车表面应有效遮盖,建筑垃圾不得裸露和散落。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厢盖宜采用机械密闭装置,开启、关闭动作应平稳灵活,车厢底部宜采取防渗措施。
(五)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厢、集装箱、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六)建筑垃圾装载高度最高点应低于车厢栏板高度0.15m以上,车辆装载完毕后,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载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
(七)临时堆放点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临时堆放点可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宜设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区中的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性,并应采取防尘措施,可根据后续工艺进行预湿;建筑垃圾卸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
2、有条件的企业宜釆用湿法工艺防尘。
3、易产生扬尘的重点工序应采用高效抑尘收尘设施,物料落地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应加强排风,风垦、吸尘罩及空气管路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低阻、大流量的原则。
5、车间内应设计集中除尘设施,可采用布袋式除尘加静电除尘组合方式,除尘能力应与粉尘产生量相适应。
(九)资源化处理工程应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雾化洒水降尘措施洒水强度和频率根据温度、面积、建筑垃圾物料性质、风速等条件设置。
2、局部抽吸换气次数不宜低于6次/h,含尘气体经过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规定执行。
(十)建筑垃圾处理厂、消纳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处理厂主要出人口宜设置洗车台,外出车辆宜冲洗干净后进入市政道路。
2、作业场所应采取抑尘措施。
(一)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消纳场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洪泛区和泄洪道。
(二)为避免产生大的环境事故,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消纳场应该避开以下区域:淤泥区、密集居住区,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内、距飞机场10公里以内的地区,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地下水水位与场底垂直距离在1.0米以内的地区。
(三)由于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消纳场单位面积上的垃圾和覆土数量很大,对地基荷载的要求应大于15千帕/m2,否则填满垃圾后由于重力作用造成沉陷、塌方而破坏防渗衬层,造成垃圾渗滤液渗漏污染地下水。
(四)场址最好是独立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减少人工防渗投资。
(五)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消纳场地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确保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消纳场运行期间防渗衬层以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厘米。
(六)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应设置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管理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部分用回喷泵进行回灌,部分排放。
(七)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处置场所应有雨、污分流设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八)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既要防止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又要防止地下水侵入、浸泡垃圾体而增加污水量,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做防渗处理,防治污水渗漏对地下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保护项目拟建场址附近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标准要求。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选址不应设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如选址地临近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场址附近地下水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标准要求。
(九)严格控制垃圾渗滤液的产生量,对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排放的渗滤液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保证垃圾渗滤液的排放不致使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遭受影响;处理后的渗滤液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才可排放,且不得直接排入二级以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域中。
(十)加强水质监测。对建筑垃圾建设项目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检测,监测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配合完成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工作。
(十一)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消纳区应设置地下水本底监测井、污染扩散监测井、污染监测井,应进行水、气、土壤及噪声的本底监测和作业监测,场区封场后应进行跟踪监测直至填埋体稳定。监测井和采样点的布设、监测项目、频率及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一)严格控制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建设、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告附近居民,与附近居民进行沟通,求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住建、环保等部门将按照建筑施工不同阶段,及时监测检查建筑施工现场场界环境噪声,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对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夜间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将责令停工,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车辆在车厢开肩、关闭、卸料时产生的噪声不应超过 82dB(A)。
(四)宜通过建立缓冲带、设置噪声屏障或封闭车间控制转运调配场、消纳场和资源化处理厂噪声。
(五)噪声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车间,宜采取隔声罩、隔声间或者在车间建筑内墙附加吸声材料等方式降低噪声。
(六)建议各施工、运输单位选购低噪声的先进设备,加强对高噪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处置场区绿化工作。同时,运输中车辆应控制车速,减少鸣笛次数。
(七)造成噪声污染后,经执法部门责令停工而拒不停工的建设单位,执法部门发送《执法建议函》,同时将视情节作出吊销《施工许可证》、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处罚,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一)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二)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做好源头控制,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回收可再利用的资源,积极做好渗滤液导排系统和渗滤液处理设施,严格避免渗滤液流出防渗衬层之类的污染事故发生,做好资源化利用、消纳区植被覆盖,减轻污染。
(三)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四)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站(点)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六)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如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域,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七)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八)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筑垃圾等。
(九)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十)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十一)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十二)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十三)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十四)建筑垃圾治理建设项目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十五)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污染者付费制度
按照“谁产生、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规范清运和处置的主体责任,需缴纳相关清运处置费。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整的污染者付费制度。
(二)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导出区域对建筑垃圾导入区域的长效环境补偿机制,实行生态补偿机制,制定按量定补方案,尤其是对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所在乡镇进行生态补偿。
(三)政府扶持制度
根据埇桥区建筑垃圾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议政府宜在五个方面进行扶持:
1、保证建设工地的工程垃圾、拆迁工地的拆除垃圾能够全部且有补贴的转运到资源化利用厂。
2、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3、对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进行必要的补贴。
4、落实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优先政策,政府公共设施建设或区政动迁项目优先采用再生砖、再生骨料等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制砖产品可按照数量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
5、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红黑榜”制度,对红榜及时落实税务和补贴等其他优惠,对黑榜加强监督和执法。
(四)源头责任机制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为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的主要责任人,对于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工地,一律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施工工地保洁措施。工程完工应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保证建筑工地出入口及工地周边环境整洁。工地要安装扬尘监测监控视频设备,并联网接入城管部门建筑垃圾监控系统,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对施工工地实行实时监管。
建筑垃圾源头管控首先从源头建设项目的信息填报入手,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的管理台账,摸清底数和实情。编制《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指引》,规范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参建单位、运输企业、处置企业信息、垃圾种类及产量、现场分类管理、统计台账管理、污染防治与清运组织策略、末端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编写要求,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理方案备案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及时更新建筑垃圾的排放核准信息和数据,为建筑垃圾全过程跟踪管理提供保障,努力实现源头排放核准数据与运输、处置数据串联一致。构建建筑垃圾的端到端管理闭环,强化建筑垃圾的源头排放管理。
(五)运输监督机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以及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核载吨位及密闭化、分类运输的各项要求,应逐步完善车辆定位系统和视频监视装置建筑垃圾运输车的年度常规检验由城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结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包括新车上牌检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中相关检验项目进行。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行政许可的企业经营者以及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行政许可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包括车辆驾员、现场作业人员等),应进行相关法规、标准及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运输单位应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至批准的地点处理处置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超重、超载、超速,对发生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车辆驾驶员和运输单位,应取消或限制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联合执法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消纳渠道等各个环节落实严密的措施,实施严格的监管。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成由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多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互通管理信息,强化日常管理,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协同共管。
(七)投诉举报制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鼓励群众对建筑
垃圾偷倒乱倒、超重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可依据法律采取批评教育、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可将责任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责任人等信息,通过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群众设立奖金。
依据《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农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以外区域)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各园区做好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和分类处理、农村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等工作;负责汇总全区拆除垃圾、工程垃圾、工程泥浆产生量数据。
城管中心负责做好区管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垃圾有关跨区域和具有全区影响复杂案件的办理,负责汇总全区城市工程渣土有关数据。
房管中心负责指导各园区做好有物业小区装修垃圾分类处理、小区装修垃圾存放点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推进建立装修垃圾提前预约、定时收运工作机制,负责汇总全区装修垃圾有关数据。
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城区通行证办理;负责对未按规定时段、线路行使的车辆及超速、闯红灯、闯禁区、野蛮驾驶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加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年审等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流动执法,对公路超载超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处罚,规范经营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建筑垃圾非法跨界转移运输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扬尘防治指导工作;对渣土运输及堆放场所实施统一环境监测监督,做好建筑垃圾中转和末端处置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作,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非法跨界转移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构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线交易服务和资金监管平台、行业信息化服务系统和资源化利用综合评价系统。实现对建筑垃圾全过程涉及的作业主体、车辆、处置终端等进行标准化、数字化管理,结合GI,对重要的设施设备进行可视化展现,并提供快速查询、信息查看等相关功能。实现对建筑垃圾企业、车辆、驾驶员、终端处理设施等的审批与备案管理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电子化审批管理等。实现对全区建筑工地现场作业情况的动态、可视化监管。对车辆清运路线的整个过程进行在线监控,对异常作业问题进行在线预警。实现对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宿州市装修垃圾处置中心、宿州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等终端处理设施的动态监控,通过安装视频系统,读卡系统、地磅称重系统实时监控处理终端的运行情况,实现处理量和产物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增加建筑垃圾使用调配子系统,实现对全区建筑垃圾处理进行智慧化调度。实现建筑垃圾作业过程的考核评价、日常执法的一站式管理。将住建、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整合接入信息系统,使各部门获得的建设、运输、处置等信息可实现共享。开发手机app,市民可下载此应用,实现实时上传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情况和异常情况。
(一)规划目标及原则
建筑垃圾应急预案主要目标是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划的原则如下: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应急管理与战时动员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要求,设立建筑垃圾应急预案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预案工作。
2、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建筑垃圾应急预案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并总结年度工作,指导建筑垃圾应急预案项目建设,在发生建筑垃圾环境卫生事故和必要时,决定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并实施组织指挥。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台风应急预案
接到台风天气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和防风加固。台风过后,对建筑垃圾设施损坏情况进行勘察,损坏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
(2)暴雨及洪水应急预案
接到暴雨及洪水预报(10~15分钟内),对建筑垃圾设施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做好排涝和雨后环境卫生整治准备工作,并准备相关设备、车辆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确保雨后准时到位。暴雨及洪水过后及时了解区域建筑垃圾设施受损情况,及时上报。
2、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1)交通事故污染应急预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10~15分钟内),积极参与救援,第一时间报警、呼叫救护、协助保持现场、维护秩序等;另一方面迅速了解、判断事故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道路污染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向上级报告,要求进入应急处理状态。清除污染时,要在道路前防100m处放置警示牌,提示过往车辆减速谨慎驾驶,环卫工人穿戴反光服,并设置警示灯,迅速开展污染清除作业,恢复道路原貌后再撤离现场。
(2)环卫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应急预案
开展建筑垃圾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若遇建筑垃圾设施爆炸、坍塌等事故,积极组织伤员救治,控制事态加剧发展,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并加强人员抚恤和社会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3)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前端建筑垃圾分类,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运输和处置全过程台账记录,从源头上避免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建筑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若有人员伤亡,首先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灾范围扩延或爆炸程度加剧;事态无法控制或进一步恶化或有连锁事故发生的苗头,应立即通知消防队,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事故发生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纠正措施。
3、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遇到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在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严把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理各个环节,加强建筑垃圾设施防疫消毒工作,坚决切断建筑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
(1)加强一线岗位防疫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工作人员进出档案制度,做好出入控制和体温检测,并配备足量防疫防护装备,确保一线作业安全有序。
(2)全面消毒环卫基础设施,重点加强中转站、转运站等建筑垃圾设施的消毒和保洁力度,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理系统。
(3)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检查,严禁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有地漏、吊挂等现象,确保防范疫情在建筑垃圾处置环节出现问题。
(4)对疫情控制区域产生建筑垃圾,以属地为区分,进行专车运输,指定专人驾驶,配置消毒用具,从出车、收运、卸料等环节均实施消毒。
近期主要以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加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提升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安全处置水平,建设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建筑垃圾消纳网络和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具体如下:
(一)存量治理
重点开展存量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包括:持续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排查整治,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河道水道两侧、公路铁路两侧及涉农区域,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提高环境品质。
1、加强对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厂的规范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2、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对未按审批路线运输建筑垃圾、未在指定消纳场或处理设施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处理。
3、全面排查范围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暂缓其土方消纳业务,待其整改完毕、验收达标后再行恢复。
4、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予以取缔、查处。
(二)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1、推进收运处理设施工程建设
(1)逐步实现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实用化、产业化,鼓励支持渣土运输企业将老旧车型更为换新型智能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
(2)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等有关标准要求,依法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加装监控设施,执行分区作业、遵守堆填高程要求等,规范消纳作业管理。
2、加快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建设
结合全区各乡镇发展情况,以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为基础,近期在全区建设6座乡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以点带面”打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到转运处置环节。建设项目可分期实施,在规划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3、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发展
(1)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促进建筑垃圾就近利用,促进工地和项目业主间的垃圾自行消化处理,提高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资源集约节约。
(2)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化利用政策资金引导、支撑配套体系。
(三)信息化建设
1、升级优化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清运车辆“违法报警—信息抄报—执法查处—源头追溯”的闭环执法监管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
2、通过“互联网+车联网综合应用”实现渣土运输车定位信息与管理信息的有效结合,同时引入施工工地、消纳场出入口监控信息,形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全过程监管闭环。
(四)近期建设项目库
近期建设项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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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位置 |
占地面积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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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
埇桥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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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乡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6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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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村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
宿徐现代产业园 |
3000 |
近期建设 |
符离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
符离镇镇区 |
3000 |
近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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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
栏杆镇镇区 |
2000 |
近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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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仙庄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
朱仙庄镇镇区 |
2000 |
近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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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县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
蕲县镇镇区 |
2000 |
近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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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古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
灰古镇镇区 |
2000 |
近期建设 |
本次规划的近期年限为2024-2030年,远期年限为2031-2035年。规划以近期建设作为基础,远期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按需开展工作。
(一)组织领导保障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应成立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管理制度保障
制定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和渣土消纳场等设施的运营管理方案,规范完善垃圾治理流程及配套实施细则。出台建筑垃圾治理监督激励机制,对各级部门的工作可执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管理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构建建筑垃圾的管理闭环。
(三)设施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详细规划中应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选址和用地规模需求,在土地出让和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相关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或改造提升方案,应征求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大中型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设施建设前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技术支持保障
搭建覆盖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应适时开展专项研究,提升垃圾治理的水平与成效。
(五)资金投入保障
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中所涉垃圾收集、转运与处置设施、设备的采购、发放、配置、安装费用,及由于垃圾分类增加的人员培训、宣传督导、奖励补助及设施设备运行成本应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发改委、财政局应安排建设项目及财政性建设资金,并会同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科学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
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具有市场属性,可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此外,在加大资金投入之前,区发改委应对相应的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行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公众参与保障
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公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扩大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大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从不同角度、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
图1: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图
图2:乡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规划图
图3:建筑垃圾运输路线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