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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85/202208-0002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2-08-09  发布时间: 2022-08-09 11:26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人: 初审:黄峰     复审:李磊    终审: 荣方方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发表时间:2022-08-09 11:26 责任编辑: 埇桥交通运输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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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宿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埇桥大队

地址: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闵贤路663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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