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85/202208-00021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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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9 | 发布时间: | 2022-08-09 11:2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 ||
审核人: | 初审:黄峰     复审:李磊    终审: 荣方方 |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宿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埇桥大队
地址: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闵贤路663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