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85/202307-00039 | 信息分类: | 精准脱贫(乡村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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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3 | 发布时间: | 2023-07-03 14:5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 | ||
审核人: | 初审:黄峰     复审:李磊    终审: 荣方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建设任务统筹、部门联动和清单管理,推动责任落实,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要求,根据《宿州市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镇、村三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适用本指引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区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区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形成政府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对接、权责清晰的乡村建设任务清单体系。
(二)坚持全面梳理、突出重点。将乡村建设行动涉及的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加强任务统筹,明确建设总任务、细化年度建设任务,将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清单管理。
(三)坚持程序规范、务实管用。区级要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科学制定建设任务清单。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任务目标,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论证。乡村建设行动各牵头部门要统筹相关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协调稳步推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强政策体系、工作体系的衔接,明确行业部门责任,做好任务清单的安排部署、政策培训、进度跟进等工作。区级行业牵头部门按照省市任务清单,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任务清单,将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具体至项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工作,由行业牵头部门提出任务清单,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汇总。要综合考虑乡村建设总体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要求,科学制定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
第三章 任务清单编制
第六条 区、镇、村三级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将乡村建设行动涉及的重点任务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各级乡村建设行动重点任务实施部门负责本单位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工作。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包括任务名称、主管部门、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第七条 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充分征求地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乡村建设行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区级乡村建设任务清单,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级结合地方实际和省、市任务清单,编制县级年度任务清单,建设任务细化到村,具体到项目。
区级应将年度任务清单与乡村建设项目库有效对接,对照中期建设任务,谋划未来3年重点建设项目,渐次推进成熟项目储备入库,滚动实施建设。
第四章 任务清单公布与调整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乡村建设任务清单须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的编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宿州市“12345”统一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底汇总当年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并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确定下一年度任务清单。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实施清单化、闭环化管理。区振兴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区级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定期检查调度任务推进情况。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
第十五条 区乡村建设行动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对本单位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下级部门推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推动工作落实。
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乡村建设行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十六条 区乡村建设行动牵头实施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实施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将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实施情况,作为有关督查检查内容,纳入乡村建设评价范围,确保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