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85/202401-00011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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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时间: | 2024-01-11 12:1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 ||
审核人: | 初审:黄峰     复审:李磊    终审: 荣方方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二、监管任务
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负责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符合要求。
三、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申请、审查、配发及审验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依法审核申请资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资料,及时将审核信息录入《安徽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事后监管
(一)建立监管档案。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应建立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客观公正地记录和反映营运车辆的营运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二)协同监管。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要加强与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协作,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三)社会监管。区交通运输局公布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对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区交通运输局对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工作素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 运输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 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 理办法》、《安徽省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 等相关法规,结合道路运输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1.埇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相关企业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稽查执法等监管措施,规范其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证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2.埇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内设职能科室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运输性质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阅车辆及人员档案、勘察硬件设施、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做好检查报告
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问题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企业授权人签章等。
4.落实违规处理
对有证据证明,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做好信息公开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1.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超许可事项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3.企业相关硬件设施是否完备有效。4.企业相关制度是否制定完善并落实到位。5.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 企业所属车辆及从业人员是否建立技术档案。7.随机抽查车辆及人员相关证件,车辆必备设施等。
(三)实施整改跟踪问效
埇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相关台账,实施整改项目跟踪问效。问效要求是:1.企业针对问题是否做出内部责任追究工作。2.需要整改的项目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整改计划。3.整改结果是否能达到要求。4. 就类似整改问题以后的防范措施。
(四)建立“双随机”档案
埇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双随机”档案,明确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的要求,明确监督检查人员及相关被检单位名单。
(五)实施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公开考核内容,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考核名次较低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法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六)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工商、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或车辆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区交通局举报,举报电话(0557-3151110)。区交通局及时核实、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相关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程序,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的《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发现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4.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本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强化层级监督
区交通局对各运输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程序优化;按照职能分工、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的行业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做好设备保障;按要求给予相应的执法岗位配备必要设备,便于高效便民的开展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经营活动的证明。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的申请人,行政审批股履行道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监督管理职责,对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事项有:对提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进行实地勘查,依法查检审查申请企业的工作场地、企业诚信、安全生产、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设备设施、应急管理等。对以上事项审查合格后,交通局窗口制作行政许可系列文书,制作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好案。
二、监管要求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采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许可证核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加强对许可证核准的全程监督,避免擅自改变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避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申请企业的申请经营范围事项确定检查内容,由属地交管站、运管所、综合运输科数级联动,共同检查。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场地、查看审查申请文本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
3.实行现场检查。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制定交通许可事项核查笔录和核查意见书,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交通许可事项核查笔录和核查意见书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4.具体检查内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应具备:有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以及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建立行政许可档案。
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文书和档案的相关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存放埇桥区辖区内许可类办理资料,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的整理,实行“一许可一档”盒装化保存,并根据年审、变更随时更新内容。建立详细的行政许可数据电子化目录,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完善了查阅功能。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车管、工商、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道路运输经营监管机制。
四、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举报,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问责。
(二)加强执法人员工作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主要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七、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高度重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将监督嵌入到许可工作运行的所有环节,实现了对许可事项的全过程、全覆盖廉政监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交通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交通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为加强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负责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备案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备案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三)依法审核备案资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资料,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三、事后监管
(一)建立监管档案。行政审批股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的监管档案,定期开展档案审查,形成长效审查机制。
(二)协同监管。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与行政审批股的沟通协作,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三)社会监管。行政审批股公布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对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区交通运输局对区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工作素养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六、主要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4第5号)第十条。
更新采伐护路林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涉路施工的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埇桥区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项目名称: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完工验收、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施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和经营公司备案。涉路施工作业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因集中进行造成交通堵塞。
(二)实施现场检查。
公路路政管理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是否取得许可;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是否进行了备案;更新采伐护路林施工现场的交通布控或者施工现场是否按照经许可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路施工现场与经许可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警、安监及经营公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协同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完工验收。
更新采伐护路林完毕后,应当参加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完工验收,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按照《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规范》(DB34/T2395-2015)的要求,填写涉路施工完工验收报告;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二)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管辖区域内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申请许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当事人涉路施工备案材料;3、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等;4、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5其他应列入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对公路路政管理是否履行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区公路路政管理通过平时抽查或者定期业务检查等形式,对路政管理是否履行对涉路施工监管进行监督问责;对路政执法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认真填写书面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省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检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公路涉路工程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公路涉路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涉路施工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六、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县级权限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超限运输车辆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运输车辆市内跨县、区公路超限运输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执法公示、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三、事中监管
(一)执法公示。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完成后,在其许可部门网站上(或办公场所公开栏等)公示超限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申请人信息、车辆类型、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载货后车货总尺寸、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等信息。
(二)监督检查。县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结合路政巡查,依托治超站或者流动治超点,对在其管辖区域通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核查。主要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2)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3)车货总体外廓尺寸、重量、装载物品等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
(4)擅自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等。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协同监管。县级权限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许可部门在许可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同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县级权限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许可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四、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信用制度,保护合法承运人利益。对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其他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超限运输车辆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对埇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核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核查、认真填写核查报告,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县级权限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许可,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股提出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埇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路政巡查,依托治超站或者流动治超点,对在其管辖区域通行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二)加强人员培训。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审批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县级权限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许可的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强化和规范交工验收监管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区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区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决定。公路工程的材料齐全、经专家组审定并修改完善的,区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按规定作出批复,不予批复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公路施工作业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批复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区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区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加强我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中第3项,项目名称: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监管事项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精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和环节,简化办事材料和手续,降低办事门槛,方便公众办事。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度。
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直接受理;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后,当场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决定。
二、监管要求
宿州市埇桥区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采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许可证核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加强对许可证核准的全程监督,避免擅自改变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避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事中监管
1、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所有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由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特点,按照质监机构的要求,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按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质监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3、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监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通报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4、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对规定复测项目和试运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项目进行检测。质监机构依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竣工验收复测资料、设计单位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5、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6、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7、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三、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存在出具虚假数据等违法活动,有权向区交通质监站举报,区交通质监站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鉴定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试行)》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区交通质监部门在质量鉴定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责任追溯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五、保障措施
1、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2、高度重视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加强质量监督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事中监管
(一)申报资料审查及程序。
1、申请人提交项目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变更申请书;
变更后的初步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
规范;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文件;指导性施
工方案合理;图纸、施工说明等。
2、材料审查。区交通运输局在审查后,形成审查意见。
(二)结果反馈。
及时处理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将许可决定告知行政相
对人。
二、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协同监管。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有关工作。
(三)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公路运输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转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责任追究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核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核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加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高度重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结合县乡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定颁发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中第2项,项目名称: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一、监管事项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精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材料和环节,简化办事材料和手续,降低办事门槛,方便公众办事。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度。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中心在工作窗口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后,当场作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决定。
二、监管要求
宿州市埇桥区县乡公路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许可审批机关。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许可证核准的全程监督,避免擅自改变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避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事中监管
1、材料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和合同价情况;质量监督手续等相关文件。
2.项目督查:召开会议,听取被督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材料、招标文件、施工及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督查单位的财务、资金情况,听取意见,要求被督查单位作出说明;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督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3、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审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公路工程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1.切实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完善审查审批制度,建立施工许可动态工作档案,督促项目法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且擅自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对施工许可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2.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五、主要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保障措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三)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和规范公路施工作业验收监管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路施工作业验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组成专家组,对公路工程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验收决定。公路工程的材料齐全、经专家组审定并修改完善的,区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验收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区交通运输局按规定作出批复,不予批复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管单位对公路施工作业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监督检查为主,实地监督检查分为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实地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监督放样、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监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报告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施工资料、记录等。
监管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批复意见要求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区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三)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区交通运输局对管辖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责任进行监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资格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工作、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事后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我区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三、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审查工作。区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提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股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五)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区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决定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四、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取得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二)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区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股进行审核并进行审批。对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许可由县级道路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调整为备案等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规定》施行之日起,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备案。
一、监管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的监督检查,促进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二)公开备案事项,明确备案程序,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流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培训企业及时予以备案。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驾驶员培训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驾驶员培训企业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考核。
(二)督查驾驶员培训企业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各种渠道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
(四)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驾驶员培训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失信企业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深入推进驾驶员培训备案诚信体系建设。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基层监督。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规定》贯彻实施,进一步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协同治理体系。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对未按规定备案、备案弄虚作假、未落实培训要求、伪造学时、扰乱市场、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异地培训、“黑驾校”、“黑练车点”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健全完善行业规范,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等形式,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要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二、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受理工作、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事后处理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我县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良好。
三、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备案决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股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审批股按规定制作并送达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四、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监督检查方案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等;
2.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方式。检查内容应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备案证明,企业承诺设备投入情况是否落实,已聘用或拟聘用的专业维修人员是否符合条件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等。监督检查记录应告知被检查人。
(二)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审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监管能力培训,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办理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许可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公路
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
法》,结合公路桥梁疏浚作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施工备案、现场检查、协同监管、建立监管档案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公路桥梁疏浚作业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实施疏浚作业施工备案监管。
申请人获得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当在施工前不少于
三个工作日向路政、交警和经营公司备案。
(二)实施现场检查。
结合日常巡查,依据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在巡查日志中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明确检查内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是否经过安全确认;疏浚作业现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等。
2.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得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检查应当采取当场测量、询问申请人等方式。
3.检查结果。应当以巡查日志、图片、视频摄像等形式,如实记录现场情况。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疏浚施工现场与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不符的,可当场纠正的责令当场改正;严重不符的,下发路政管理告知书,责令整改。
(三)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公路管理机构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建立监管档案。
建立管辖区域内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当事人办理申请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决定书》复印件;2、巡查日志中该处施工情况的记录及图片、视频摄像等;3、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4、其他应列入监管档案的材料。
四、责任追溯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分离制度。
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 安全确认实行“审、批、查”分离制度。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由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最后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进行审批。对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许可的检查由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实施现场监管,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的流程,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知晓程度。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之规定,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采取执法监督检查、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1.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2.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三、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
全面落实信用治超联合惩戒措施,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对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10%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企业可自行申请信用修复退出公示名单。
(二)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超限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实施程序优化。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的行业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做好设备保障。按要求给予相应的执法岗位配备必要设备,便于高效便民的开展工作。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之规定,责令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采取执法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1.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
2.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三、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
全面落实信用治超联合惩戒措施,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对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10%等行为纳入“黑名单”,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企业可自行申请信用修复退出公示名单。
(二)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超限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实施程序优化。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的行业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做好设备保障。按要求给予相应的执法岗位配备必要设备,便于高效便民的开展工作。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采取执法监督检查、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干线公路的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事中监管
检查承运单位或承运人是否随车携带通行证,并对通行证真伪进行识别;大件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的时间、路线及护送方案执行情况行驶;测量车货总长、总高、总宽以及查看车货过磅总重量与超限运输许可证是否相符,如实填写超限运输车辆核查表。同时,在核查大件运输车辆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拍照留存,及时登入系统填报核查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
建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信用制度,保护合法承运人利益。对承运人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以及其他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超限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
四、责任追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实施程序优化。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区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的行业法规、规章。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做好设备保障。按要求给予相应的执法岗位配备必要设备,便于高效便民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