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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85/202404-00017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4-24  发布时间: 2024-04-24 14:40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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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文字解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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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解读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发表时间:2024-04-24 14:40 责任编辑: 埇桥交通运输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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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解读

2019年3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2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对《办法》中2项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并,定向降低了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完善了拖轮费使用范围。

《办法》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有效降低了港口整体水费水平,目前我国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整体水平低于周边国家、远低于欧美国家。《办法》对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等政策相关精神以及2024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等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延续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办法》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并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实施<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考虑到《办法》中涉及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已于2023年修改,《公告》明确关于危险货物定义、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等相关内容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将公告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单位,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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