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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885/202406-00017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内容分类: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6-06  发布时间: 2024-06-06 09:1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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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发表时间:2024-06-06 09:19 责任编辑: 埇桥交通运输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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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调整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严格管控政务公开增加、变更和取消的调整。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取消主动公开事项和增加、变更政务公开事项,不得自行更改事项要素,如需增加、变更和取消事项,需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并各部门建立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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