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1885/202406-00017 | 信息分类: | 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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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发布时间: | 2024-06-06 09:1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 ||
审核人: | 初审:黄峰     复审:李磊    终审: 荣方方 |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调整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严格管控政务公开增加、变更和取消的调整。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取消主动公开事项和增加、变更政务公开事项,不得自行更改事项要素,如需增加、变更和取消事项,需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并各部门建立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要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