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1885/202506-00031 | 信息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
| 内容分类: | 其他,工业、交通,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发布时间: | 2025-06-18 17:23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政协提案:关于埇桥区乡镇红绿灯的提案 | ||
| 审核人: | 初审:黄峰     复审:李磊    终审: 荣方方 | ||
1、设施不足:部分乡镇交通要道、繁华地段十字路口、学校门口等人员车辆密集处,未设置红绿灯,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事故风险增加。
2、设备老化:一些已安装的红绿灯设备使用时间长,存在老化、损坏现象,如信号灯显示不清晰、倒计时不准确等,影响使用效果。
3、设置不合理:个别红绿灯的位置、高度、配时等设置不够科学,未充分考虑当地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和行人需求,导致交通拥堵。
建议措施
1、科学规划与布局:组织专业人员对乡镇交通流量、事故多发地段等进行全面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在交通要道、学校、集市等人员车辆密集处合理规划红绿灯设置地点和数量 。
2、更新与维护设备:建立红绿灯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机制,及时修复或更换老化、损坏设备。
3、加强协同管理:明确交通、公安交警、乡镇政府等部门在红绿灯建设与管理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乡镇红绿灯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4、宣传教育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如乡镇广播、宣传栏、交通安全讲座等,加强对交通法规和红绿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曹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埇桥区乡镇红绿灯的提案 ”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经与交警部门沟通,将适时上报研究解决,并加快辖区道路建设进度、完善标识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相关工作,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另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又规定:“交通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公安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由公安部门负责。”因此,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公路交通信号灯属于交通指挥体系,其设置和管理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交安宣传应由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埇桥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57-3907819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