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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016/201711-00020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内容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2-20  发布时间: 2017-02-20 10:36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埇桥区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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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委员会发表时间:2017-02-20 10: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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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建活动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区农委具体实施,主要选择在农田基础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排灌方便,交通便利;小麦种植集中连片且规模较大区域,通过大力开展关键技术示范推广,促进粮食增产增效、节本增效、提质增效。项目申报。

第三条   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安排项目,规范组织实施,严格资金使用,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

第一条  申报主体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单独申报,并及时向埇桥区农技中心粮油站报送项目申报书和相关资料。

第二条  项目管理

(一)对项目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滞留。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依规依法追究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严格工作程序,加强自查自纠,确保项目规范操作和实施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全面、真实、客观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

(二)强化机制创新。实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即在区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结果负责。同时,鼓励乡镇农技站与一个或多个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实施协议,共同实施项目。

(三)严格验收考核。各乡镇要按照实施方案,强化跟踪调度,及时掌握实施进展,适时组织中期检查和测产,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组织测产,对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典型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项目审计结束后,由第三方负责评价。评价结果由区政府正式行文上报省农委。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拨付管理

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财农〔2015〕1827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和省农委《绿色增效示范行动专项资金-2016省级粮食生产发展小麦实施指南》、《埇桥区2016 年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一)区农委、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安全使用;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质量。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区农委、财政局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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