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001-00111 | 信息分类: | 制度文件 |
---|---|---|---|
内容分类: | 公告,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时间: | 2019-04-10 10:5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强农惠农的各项农村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使用上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以及各类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股、站室。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二)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会计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农业农村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条 农业农村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纪检和项目实施股站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