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2167/202004-0004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 内容分类: | 公告,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4-08 16:31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2020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
| 附件2 | ||||||||||
| 2020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单 | 区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 | 报送时间:20200401 | ||||||||
|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 1 | 宿埇 (动监)罚〔2020〕4号 | 魏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猪)案 | 魏某某 | 2020年3月3日10时许,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尤辉、王颜军等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镇北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魏某某运输的动物(猪)25头无检疫证明。2020年3月3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魏某某于2020年3月3日驾驶车牌号为皖L-B3046的红色JAC货车,从安徽省宿州市苗安乡收购的25头生猪(36元/公斤、重3639公斤、总货值为131000元),准备运到宿州市埇桥区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该批猪耳标佩戴齐全,当事人魏某某当场提供不出该车猪的检疫合格证明。经现场感官检查,该车动物(猪)精神状态良好,呼吸正常,粪便正常,感官检查未发现异常。当事人魏某某存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宿州市淮海路49号)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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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宿埇 (动监) 罚〔2020〕5号 |
马某某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牛肉)案 | 马某某 | 当事人马某某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牛肉)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月17日8时许,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赵孝东,牛小明对芦岭镇路口村杨家马某某牛肉加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批动物产品(牛肉)3750斤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2020年1月1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月16日凌晨马某某从亳州龙大物流配货中心批发的3750斤动物产品(牛肉)到芦岭镇路口村杨家自己家的牛肉加工场所,准备加工熟食销售,于2020年1月17日8时被我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该批牛肉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该牛肉肉质颜色正常,无不良气味。当日对当事人马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登记保存了涉案的牛肉(3750斤,40元/斤,货值150000元),收集了相关证据。马某某存在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牛肉)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宿州市淮海路49号)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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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宿埇 (动监) 罚〔2020〕6号 |
刘某某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羊肉)案 | 刘某某 | 当事人刘某某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羊肉)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年2月11日上午8时40分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埇桥区褚兰镇宝里村一组刘某某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羊肉)。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组织执法人员武春雨、段冲等人到褚兰镇宝里村一组,对刘某某住处进行检查,发现其家中冷柜和电动三轮车内存放羊肉45斤,当事人刘某某当场提供不出45斤羊肉的检疫合格证明。2020年2月1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从褚兰镇大圩子村张洪大处购买2只死羊,运输到自己家屠宰,存放在冷柜和电动三轮车内,准备销售,该批羊肉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检查冷柜和电动三轮车内存放45斤羊肉,其颜色发暗、无光泽、放血不良等异常现象。当事人刘某某存在经营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羊肉)的违法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宿州市淮海路49号)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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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宿埇 (动监)罚〔2020〕7号 | 闫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鸡)案 | 闫某某 | 2020年3月18日10时许,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士辉、李德亮在泗许高速宿州北出口防控非洲猪瘟临时检查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闫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鸡)。2020年3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18日10时10分一辆(车牌号:皖AB4197)蓝色福田大货车停靠在泗许高速宿州北出口东50米,车箱里装有5层鸡笼,约有400多个,每笼大约5只鸡,每只鸡重约2公斤左右。该批鸡精神状态良好,呼吸正常,羽毛光滑,直观检查无异常。是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汉川温氏养殖场收购的,准备运输到宿州市百汇食品有限公司宰杀的,该批鸡没有申报检疫(车里装有鸡2220只,总价值40000元)。当事人闫某某存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鸡)的违法事实。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宿州市淮海路49号)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0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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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宿埇农 (屠宰)罚〔2020〕3号 | 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张某某 | 2020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尤辉、王颜军等在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经营户张某某出售的猪肉无检疫验讫印章,是其在家中屠宰后销售的。2020年3月1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因亲戚家中有老人去世,所以凌晨就在家中屠宰了一头生猪,然后把亲戚家用剩的生猪产品35.73公斤拉到农贸市场销售。执法人员对屠宰场点其家中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如下:当事人家中的院子左侧是露天的大铁锅,里面有少许浑浊的热水,地面上有残留的猪毛,还有一些没有刷干净的血渍,并对现场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影印件。当事人张某某存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法事实。 | 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宿州市淮海路49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5日 | |||
| 当月案件公开量:5件,累计案件公开量:10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