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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006-00026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通知,公告,卫生、体育、医疗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时间: 2020-06-30 13:2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通告】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的通告
人: 初审:潘双云     复审:孙敏建    终审: 黄家军

【通告】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的通告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0-06-30 13:27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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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宿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名录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依法查处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标准和烈性犬品种通告如下:

一、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

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71厘米(含71厘米)。

二、烈性犬主要品种(21种)

1.藏獒;2.獒犬;3.罗威纳犬;4.意大利纽波利顿犬;5.法国波尔多獒犬;6.斗牛獒犬;7.西班牙獒犬;8.高加索犬;9.比利牛斯獒犬;10.巴西非勒;11.阿根廷杜高獒犬;12.丹麦布罗荷马獒;13.法国狼犬;14.昆明狼犬(别名中国狼犬);15.德国牧羊犬;16.英国斗牛犬;17.英国老式斗牛犬;18.美国斗牛犬;19.土佐犬;20.牛头梗;21.德国杜宾犬。及以上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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