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111-00028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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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09:5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11月25日 | ||
审核人: | 初审:张静     复审:余水    终审: 黄家军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1年11月25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宿埇农(农药)罚[2021]3号 |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种植专业合作社 |
张某某 |
2021年8月26日10时20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曹村镇闵贤街日常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种植专业合作社店内发现氧乐果,共计8瓶。该批农药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20种)名录之一,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同时经营者未依法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2021年8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张某某于2019年6月份购进的氧乐果(8元/瓶、共计10瓶、总价值80元),在其农资经营部销售。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经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农药氧乐果8瓶;2、罚款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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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宿埇农(农药)罚[2021]4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 |
王某某 |
2021年8月26日9时10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曹村镇闵贤集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经营的“好拌”苯醚·咯·噻虫悬浮剂,标注生产厂家:湖北省随州市丰收年农化有限公司,净含量:500g/瓶;20瓶/箱;5箱,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998;生产许可证号:HNP42027-P4032;产品标准证号:QYP065-2013;共计100瓶。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批农药登记证号不存在,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同时经营户未依法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2021年8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2021年8月份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经营者王某某从上门推销员购进的“好拌”苯醚·咯·噻虫悬浮剂,6.5元/瓶、共计100瓶、总价值650元,在其农资经营部销售。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存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农药“好拌”苯醚·咯·噻虫悬浮剂100瓶;2、罚款500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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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宿埇农(农药)罚 [2021]6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中心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中心 |
邵某 |
2021年9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苗庵乡李圩村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中心检查时,发现其门店内经营农药,经询问该农资经营中心经营者邵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21年9月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农药品种有:阿维.氟铃脲120瓶(180g/瓶、3元/瓶)、苯甲.吡虫啉120瓶(200g/瓶、5元/瓶)、敌敌畏20瓶(300g/瓶、7元/瓶),共260瓶,货值金额1100元,尚未销售。经查询,该批农药属于非卫生用农药。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中心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60瓶;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之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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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宿埇农(农药)罚 [2021]11号 |
李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李某 |
2021年8月26日12时02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埇桥区永镇乡方店街检查农资店时发现,永镇乡方店街方店中学西20米伟业农资经营部正在经营农药,经营者李某提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农药分别为:胺鲜.乙烯利(剂型:水剂,规格50ML/瓶,共36瓶。草甘膦异丙胺盐、氢戊.乐果(剂型;乳油,规格500ML/瓶,共3瓶)、约克吡虫啉(规格1500克/袋,共40袋,)。通过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上述涉案农药分别为矮壮素、除草剂和杀虫剂,不属于卫生用农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2021年8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李某2021年6月份从张从明处接转此农药店,接转的农药有:胺鲜.乙烯利1元/瓶,36瓶计36元;草甘膦异丙胺盐3元/瓶,12瓶计36元;氢戊乐果5元/瓶,3瓶计15元;约克吡虫啉3元/袋,40袋计120元,总货值为207元。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挂牌宿州市伟业农资经营部经营。李某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经营的农药:胺鲜.乙烯利36瓶、草甘膦异丙胺盐12瓶,氢戊乐果3瓶、约克吡虫啉40袋; 2、罚款5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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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宿埇农(种子)罚[2021]9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店经营假种子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店 |
曹某 |
2021年9月6日11时20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A区8栋24号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店检查时,在店内发现麦种2袋,包装外皮标称:繁育材料(红字);基地专供(蓝字);育种家直供(蓝字),没有标签。2021年9月6日11时40分,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店经营者曹敏用自己地收获的小麦筛选成小麦种子2袋,放在农资店内销售,经现场称重25千克/袋,总重量50千克,销售价格3.4元/千克,货值170元,尚未销售。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店存在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经营的麦种2袋(50千克);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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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宿埇农(种子)罚[2021]10号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子服务部经营假种子案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子服务部 |
张某某 |
2021年9月6日11时20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光彩城农资市场进行检查时,在宿州市光彩城A区8栋26号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子服务部店内发现是白皮包装麦种1袋,没有任何标签、标识。2021年9月7日11时40分,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小麦种是安详(宿州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副所长)提供,放在其农资店内销售,经现场称重25千克,销售价格3.4元/千克,货值85元,尚未销售。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子服务部存在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经营的种子1袋(25千克);2、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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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宿埇农(种子)罚[2021]11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经营部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经营部 |
杨某某 |
2021年9月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农资市场进行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经营部店内发现“郑丰5号”小麦种,审定编号:豫审麦2006015,净重:15Kg,共9袋。适宜种植区域:适宜河南省中晚茬地区推广种植,及安徽、江苏、湖北同类生态地区种植。当事人提供不出安徽省引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种子协会网站未查询到安徽省引种编号及引种公告,该批小麦种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021年9月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批小麦种是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经营部的店员问业务员要自己家地种的,市场价值金额486元,没有付钱。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经营部存在经营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小麦种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郑丰5”小麦种135Kg(9袋、15Kg/袋);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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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宿埇农(种子)罚[2021]12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 |
姜某 |
2021年9月6日14时54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店内发现“郑品麦27号”小麦种,审定编号:豫审麦20200062,净含量:15kg/袋,适宜种植区域:适宜河南省早中茬地种植,包装袋未标注安徽引种编号,销售人员当场提供不出相关引种证明。2021年9月6日,请示批准后,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8月28日从河南邦邦种业有限公司购进“郑品麦27号”小麦种4500Kg,15Kg/袋,共计300袋,货值13500元,尚未销售。2021年9月18日,经营者姜宏提供《2021年安徽省第三批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公告》,证明“郑品麦27号”(皖引麦2021049,拟引种区域:安徽淮河以北半冬性小麦区种植)小麦种为安徽省第三批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存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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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宿埇农(种子)罚[2021]15号 |
宿州市某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宿州市某某肥业有限公司 |
郭某某 |
2021年9月7日10时12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某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禾美988”小麦种,审定编号:豫审麦20190002,净含量:15Kg;适宜地区:河南省(南部长江中下游麦区除外)早中茬地种植;包装袋未标注安徽省引种编号,销售人员当场提供不出相关证明。2021年9月7日,请示批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21年8月15日,当事人宿州市某某肥业有限公司从河南禾美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禾美988”小麦种450Kg,15Kg/袋,计30袋,货值1485元,尚未销售。法定代表人郭方名提供《2020年安徽省第三批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公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16号),证明“禾美988”小麦种(皖引麦2020005)为安徽省第三批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同时,发现当事人未规范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当事人宿州市某某肥业有限公司存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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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宿埇农(种子)罚[2021]16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 |
马某某 |
2021年9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时村镇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检查时,发现其门店内销售品种为“联邦2号”小麦种29袋,审定编号:豫审麦20200045;净含量:12.5Kg;质量保证期:8个月;检测日期:2021年8月;适宜种植区域:适宜河南省(南部长江中下游麦区除外)早中茬地种植,包装袋未标注安徽省引种编号。2021年9月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出《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66号》2021年安徽省第三批主要农作物(小麦)引种备案品种公告,证明“联邦2号”小麦种(皖引麦2021028,拟引种区域:安徽淮河以北半冬性小麦区)为安徽省第三批农作物引种备案品种。经调查:该批“联邦2号”小麦种共362.5Kg(29袋、12.5Kg/袋),进货价格4元/Kg,货值金额1450元,尚未销售。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店存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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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宿埇农(种子)罚[2021]22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经营部 |
高某某 |
2021年9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安镇永安村菜市街东头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没有任何标签标注的白皮袋小麦种56袋。2021年9月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经营部共有该批小麦种1400Kg(56袋、25Kg/袋、2.8元/Kg),货值金额3920元,尚未销售。据高田飞陈述,该批小麦种是和朋友一起承包500亩地自留的种子。当事人提供的合租耕地协议、土地流转分户清单、种子销售记录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采纳。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农资经营部存在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无标签标注的白皮袋小麦种1400Kg;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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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宿埇农(种子)罚[2021]23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店 |
王某某 |
2021年9月8日9时11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纱厂加油站花园路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店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销售的烟农1212麦种。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烟农1212麦种标签上显示作物种类:小麦;品种名称:烟农1212;净含量:20KG;种植适宜地区显示为:黄淮冬麦区北片的山东全部,河北保定市和沧州市的南部及其以南地区,山西省运城和临汾市的盆地罐区种植,没有显示本地区可销售。经营者王小得提供的审定证书显示适宜种植区域: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除信阳市(淮河以南稻茬麦区)和南阳市南部部分地区以外的平原灌区,陕西省西安、渭南、咸阳、铜川和宝鸡市灌区,江苏省淮河、苏北灌溉总渠以北地区,安徽省沿淮及淮河以北高中水肥地块早中茬种植,2021年9月8日11时20分,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店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兴大公司老板王飞处购买烟农1212麦种400袋,进货价3.1元/千克,400袋,8000千克,共计24800元,烟农1212麦种标注适宜区域与审定证书上不符。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店存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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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宿埇农(种子)罚[2021]31号 |
宿州市埇桥区刘闸某某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假种子案 |
宿州市埇桥区刘闸某某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
刘某某 |
2021年9月12日9时25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埇桥区灰古镇刘闸街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刘闸某某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店内发现袋皮无任何标签标注的小麦种共计10袋。2021年9月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批白皮袋小麦种是当事人的爱人李博6月份左右去埇桥区灰古街赶集时,从灰古街东头路边购买的,当时共购买了12袋白皮袋小麦种,自用2袋,进货价格2.8元/Kg,25Kg/袋,货值金额840元,未销售。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刘闸某某某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存在经营假种子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种子250Kg;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埇桥支行(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或登录安徽省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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