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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207-0000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7-04  发布时间: 2022-07-04 08:3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2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人: 初审:王宇峰     复审:孙敏建    终审: 吕庆生

2022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2-07-04 08:38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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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2
2022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20629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宿埇农(种子)罚[2021]42号 关于秦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秦某某 2021年9 月22日,接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怀农(种子)移〔2021〕X号),违法线索:“2021年9月11日,我局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怀远县包集镇南严村部分村民购买了白皮包装的小麦种子,无包装标识(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产品标识和生产厂家等信息)。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白皮包装种子是从宿州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处购得,共买了12000斤(6000千克)白皮袋小麦种子,规格为50斤/袋(25千克/袋),单价2.0元/斤(4元/千克)购入,共计240000(是24000)元整。”2021年9月2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秦某某与宿州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系父子关系,当事人秦某某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宿州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不知情。2021年8月份,当事人秦某某用自己在顺河乡万桥村承包土地收获的小麦,白皮包装袋灌装18000斤(9000千克)后,以单价2元/斤(4元/千克)、规格为25千克/袋、总货值36000元,销售给怀远县包集镇南严村部分村民。当事人秦某某存在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
2、罚款468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0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27日
2 宿埇农(种子)罚[2022]2号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销售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销售部 92341302MA2UE4TW10 陈某 2022年4月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大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销售部销售的“金海1911”杂交玉米种,标称生产单位:莱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审定编号:国审玉20216152;净含量:4200粒/小袋;保质期:12个月;检测日期:2021年12月;检疫证明编号:6207232021001032;品种适宜区域:适宜在河北保定和沧州市的南部及以南地区、河南省、山东省、安徽和江苏淮河以北地区、陕西省关中灌区、山西省运城市和临汾市、晋城市部分平川地区、湖北省襄阳地区夏播种植;现场计数“金海1911”杂交玉米种200小袋。审定编号:国审玉20216152;该审定编号用喷码喷印在包装袋上,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2022年4月1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经调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销售部2022年3月16日从莱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200小袋“金海1911”杂交玉米种;4200粒/小袋;进货价格25元/小袋,货值金额5000元,尚未销售。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销售部存在销售标签没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本机关责令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销售部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6日
3 宿埇农(农药)罚[2022]6号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兴农农业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兴农农业店 92341302MA8NKGH62Y 卢某某 2022年2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兴农农业店检查时,发现其门店内正在经营农药,经营者卢长春某某提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2月25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农药品种有:乙烯利200瓶(20ML/瓶、2元/瓶);高效氯氟氰菊酯20瓶(500ML/瓶、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520元,尚未销售。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该批农药属于非卫生用农药。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兴农农业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兴农农业店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乙烯利200瓶、高效氯氟氰菊酯20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4月7日
4 宿埇农(农药)罚[2022]11号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店 92341302MA2Q98J304 王某 2022年3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埇桥区符离镇尖山路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店内发现以下两种农药,分别是:①苏云金杆菌21瓶,总有效成分含量:8000IU/微升,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苏云金杆菌8000IU/微升,剂型:悬浮剂,净含量30克,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63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41,产品标准号:HG/T3618-1999,生产日期20210310,质量保证期:18个月,生产厂家:山东省泰安市泰山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5元/瓶,货值金额52.5元;②噻虫·高氯氟8瓶,总有效成分含量:10%,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4%,噻虫嗪含量6%,剂型:悬浮剂,净含量30克 ,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73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42,产品标准号:Q/371626ZNY062-2018,生产日期:2021/11/03,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某某农药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5元/瓶,货值金额20元。以上两种农药总计29瓶,总货值金额为72.5元,均未销售。经营者某某当场提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3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农药是经营者某某2022年2月份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的,有经营台账为证。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种子店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2种农药:(1)苏云金杆菌21瓶,(2)噻虫·高氯氟8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7日
5 宿埇农(农药)罚[2022]22号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大店某某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某某化肥经营部 92341302MA2Q91FF49 华某某 2022年4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某某化肥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其农资店内经营农药,经营者华某某提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2022年4月1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农药品种为:戊唑·咪鲜胺,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210640,共640瓶(30克/瓶,1.5元/瓶),总货值为960元,尚未销售。宿州市埇桥区大店某某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戊唑·咪鲜胺640瓶;
2、罚款人民币7000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7日
6 宿埇农(动监
)罚[2022]9号
关于杨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杨某某 2022年3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小集村路口发现一辆运输动物(生猪)的车辆,当事人杨某某当场提供不出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也提供不出该车的运输车辆备案表。2022年3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3月18日货主杨某某驾驶未经备案运输动物(生猪)车辆棕色JAC帅铃货车,车牌号为:皖LKW5XX,从自己养殖场内装载免疫标识佩戴齐全的动物(生猪)16头,总重量1840千克,每千克12元,总货值22080元,该车车厢两面用青色帆布围住。准备运输到栏杆镇小集村出售,中途未销售,没有申报检疫。杨v存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和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杨某某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和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即22080元的20%罚款,计罚款人民币44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6日
7 宿埇农(动监
)罚[2022]11号
关于张某某未经备案从事动物(生猪)运输案 张某某 2022年4月6日9时18分,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沱北村检查时,发现一辆运输动物(生猪)的蓝色江淮JAC货车,车牌号皖L850XX,该车装有生猪18头,均佩戴免疫耳标。当事人张某某提供的安徽省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已过期。2022年4月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货主张某某2022年4月6日驾驶蓝色江淮JAC货车,车牌号皖L850XX,从埇桥区朱仙庄镇沱北村南头某某养殖场收购18头生猪(12.00元/千克,总重量2250千克),货值金额27000元,某某养殖场已于2022年4月5日向朱仙庄镇农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申报检疫,准备运到灵璧县娄庄镇,运输该批生猪的车辆备案已过期,当事人张某某存在未经备案从事动物(生猪)运输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张某某改正未经备案从事动物(生猪)运输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7日
8 宿埇农(动监
)罚[2022]17号
关于李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鹅) 案 李某某 2022年4月29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路村路口发现一辆运输动物(鹅)的车辆,当事人李某某当场提供不出该车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2年4月2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4月29日货主李某某驾驶运输动物(鹅)车辆为红色解放牌货车,车牌号为:鲁RQ28XX,车辆运输备案号为34130204XX,该车车厢运输鹅笼180笼,从自己在褚兰的养殖场内装载1500只鹅,每笼装有动物(鹅)8-9只,左右分五层摆放各90笼,准备运输至萧县某某禽业公司屠宰,中途未销售。该批动物(鹅)总重量3750千克,每千克14元,总货值52500元,没有申报检疫。李某某存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鹅)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某某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即52500元2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5月18日
9 宿埇农(动监
)罚[2022]26号
关于尹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案 尹某某 2022年5月27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埇桥区刁山街农贸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尹某某的摊位上出售无检疫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猪肉)。2022年6月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尹旭东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该动物产品(猪肉)是别人结婚用剩的,因天气太热不好保存,用电动三轮车送到当事人摊位,让当事人帮忙销售的,且与当事人不认识。经现场称重,动物产品(猪肉)剩余25千克、22元/千克、货值金额550元,已销售30.7千克,违法所得675元,货值总金额1225元。当事人尹某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肉)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尹某某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动物产品(猪肉)25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675元。
3、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即1225元25%的罚款,计罚款金额306.2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8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20日
当月案件公开量:9件,累计案件公开量:5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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