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305-00002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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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6 | 发布时间: | 2023-05-06 16:2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3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审核人: | 初审:王宇峰     复审:孙敏建    终审: 吕庆生 |
附件2 | |||||||||||||
2023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30506 | |||||||||||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
1 | 宿埇农(种子)罚〔2022〕18号 | 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 | 91341302684964985U | 苏某 | 2022年7月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查处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转办的函》: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宁研518”玉米种新品种权。 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来函中的线索对位于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7栋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现场未发现涉案玉米种,经查询:山东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宁研518”玉米种品种权证书2021年12月30日颁发,申请日:2017年3月24日,授权日: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购进“宁研 518”玉米种是2021年4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购进该玉米种时,该品种不在新品种权保护期内。在查看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时,发现记录进货时间、品名、产地数量,无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不完整。2022年7月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从推销员姜某处购进30件(30袋/件)“宁研518”玉米种,每件390元,自种25袋,销售5袋,每袋15元,货值75元,剩余29件(30袋/件)于2021年10月25日被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没收,总货值13125元。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业销售有限公司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1日 | ||||
2 | 宿埇农(种子)罚〔2023〕2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果蔬种植农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果蔬种植农场 | 92341302MA8PKE7L8B | 刘某某 | 2023年2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营镇镇东村卫生室西侧6号的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果蔬种植农场检查,该农场从事种苗种植销售业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皖宿埇)农种许字(2022)第0011号。该农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供不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2023年2月2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果蔬种植农场成立于2022年10月17日,从事种苗种植销售。该农场面积2340平方米的2个育苗棚中,育有“微萌美都”西瓜苗10万棵;“8424”西瓜苗10万棵。其中“微萌美都”西瓜苗是给怀远县双桥镇赵某某(18715266038)代育西瓜苗;“8424”西瓜苗是育苗后销售。经营者刘某某承认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果蔬种植农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事实。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果蔬种植农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果蔬种植农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 | ||||
3 | 宿埇农(种子)罚〔2023〕3号 | 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种子(西瓜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 | 91341302MA8PFR6WXJ | 刘某某 | 2023年2月2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营镇王于村湖底东组10号的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检查,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从事种苗种植销售业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D(皖宿埇)农种许字(2022)第0011号,该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供不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2023年2月2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15日,从事种苗种植销售。该公司于2022年11月底从光彩城大市场某某种业陈军处购买2桶(100000粒/桶)和25袋(400粒/袋)“微萌美都”西瓜种。在其公司育苗基地育苗嫁接后销售。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提供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中只记录该公司种子生产流程和销售方面的内容。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种子(西瓜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苗有限公司改正生产经营种子(西瓜苗)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3日 | ||||
4 | 宿埇农(种子)罚〔2023〕4号 | 宿州市埇桥区白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宿州市埇桥区白某某农资经营部 | 92341302MA2Q9MLW93 | 王某 | 2023年3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大店镇八里村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白某某农资经营部发现:1、河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源育175”玉米种,净含量:3800粒/袋 ,检测日期:2022年11月,质量保证期:12个月,审定编号:国审玉20220375。2、北京某某伟业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华农689”玉米种,净含量:4400粒/袋 ,检测日期:2022年10月,质量保证期:12个月,审定编号:国审玉20226127。两个玉米种的审定编号不是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而是采用喷印的方式。2023年3月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源育175”玉米种是推销员上门推销,现金付款,购进20袋,尚未销售,进货价格50元/袋,货值金额1000元;“华农689”玉米种是推销员上门推销,现金付款,购进40袋,已销售7袋,销售价格60元/袋,货值金额2400元;货值总金额3400元。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白某某农资经营部存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2日 | ||||
5 | 宿埇农(种子)罚〔2023〕5号 | 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农资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农资店 | 92341302MA2RXKCM64 | 王某某 |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芦岭镇中兴路检查时,在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农资店发现山东农科院花生研究所国家花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的“鲁花8号”花生原种,净含量:25kg/袋,包装袋上无登记编号。2023年3月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鲁花8号”花生原种是固镇流动商贩上门推销的,当事人共购进3袋,每袋25kg,计75kg,进货价格9元/kg,现金付款,尚未销售,货值金额675元。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农资店存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25日 | ||||
6 | 宿埇农(农药)罚〔2022〕48号 | 宿州市埇桥区李某农资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李某农资店 | 92341302MA2Q8TJB8F | 闵某某 | 2022年6月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大店镇月牙街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李某农资店经营农药:马拉硫磷,标注生产厂家:鹤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总有效成分含量:1.2%;剂型:粉剂;净含量:200克/袋;质量保证期:两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3/10;农药登记证号:PD20095317;执行标准:Q/YYN001-201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21。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批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为河南某某农化有限公司。2022年6月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宿州市埇桥区光彩城邹某某处购进农药马拉硫磷2500袋,净含量:200克/袋,单价为1元/袋,货值金额总计为2500元,已销售500袋,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李某农资店存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李某农资店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马拉硫磷2000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500 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8月9日 | ||||
7 | 宿埇农(农药)罚〔2022〕57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 | 92341302MA2UR2AQ7A(1-1) | 陆某 | 2022年4月20日,我局接到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灵璧县高楼张某农资店门店内正在经营的“巨能火”(内含有5种制剂,其中肟菌.戊唑醇(2包)登记的使用范围为水稻,香菇多糖(1包)登记的使用范围为番茄。)产品中转袋,内附产品说明书上适用作物为:小麦、水稻、玉米、大豆、花生、瓜果蔬菜、花卉、中药等作物;使用方法:取本品一套,用水进行二次稀释后兑水30斤搅拌均匀,喷雾。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经询问当事人该品种为宿州某某公司销售到我县。公司地址:宿州光彩城7栋15-16号,公司联系人:梅剑,联系电话:15385571519”。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某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宿州帅克公司营业执照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现场没有发现涉案农药。2022年4月25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于2022年3月3日从河南某某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购进5箱“巨能火”农药,进价350元/箱于3月20日全部销售给灵璧县高楼张某农资店,单价800元/箱,总货值4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本机关责令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9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8日 | ||||
8 | 宿埇农(屠宰)罚〔2023〕1号 | 方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方某某 | 2023年3月5日,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杨庄镇西大街北头(原食品站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方某某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2023年3月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方某某陈述当日已屠宰的生猪是自己饲养的,除自食外,其他用于在杨庄农贸市场销售,经现场称重551千克。当日,经宿州市猪价行情网查询,生猪价格为15.2元/千克,货值8375.2元。当事人方某某存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方某某关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已屠宰生猪551千克; 2.没收屠宰工具(刀具4把); 3.罚款人民币52000元。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4日 | ||||||
当月案件公开量:8件,累计案件公开量:26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