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308-00001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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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2 | 发布时间: | 2023-08-02 10:21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3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审核人: | 初审:王宇峰     复审:孙敏建    终审: 吕庆生 |
附件2 | |||||||||||||
2023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30802 | |||||||||||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
1 | 宿埇农(种子)罚[2021]53号 |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3413027998341284 | 潘某 | 2021年12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关于核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函》的内容对宿州市光彩城种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9栋XX号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玉米种“弘展898”。引种编号为皖引玉2019066,标称生产单位: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4000粒/袋,共计57袋。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埇桥区种子管理站现场抽检并制作了《种子检验扦样单》,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并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2年1月24日,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对“弘展89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原编号2021057送检玉米样品与标准样品“沃玉3号”为“极近似或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2月16日,我局接到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濉农(种)移〔2022〕1号),证明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弘展898”玉米种为假种子。2022年2月21日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报告提出复验申请,并复验。2022年5月7日收到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弘展89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判定原编号2021057送检玉米样品与标准样品“沃玉3号”为“极近似或相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测结果及结论。经调查: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弘展898”玉米种2060袋,销售“弘展898”玉米种涉案货值60800元,违法所得59090元。当事人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营假种子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弘展898”玉米种57袋; 2.没收违法所得59090元; 3.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710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5日 | ||||
2 | 宿埇农(粮食)罚〔2023〕1号 | 李某某收贮生长期小麦案案 | 李某某 | 2023年5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网信办互联网舆情(埇网舆〔2023〕30期):“反映永安镇所圩村提前收割小麦:有网民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视频显示收割机正收割小麦,小麦根茎目前还是绿色尚未成熟状态。”,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当事人已将生长期小麦收割完毕。2023年5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为了存放秸秆用地,收割了生长期小麦,收割的小麦用于销售麦仁,并不是用于青贮。共收割生长期小麦1050千克,销售价格3.6元/千克,共销售1050千克,违法所得3780元,货值金额3780元。当事人存在收贮生长期小麦的违法行为。违反《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收贮生长期小麦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 2.处毁粮价值金额3780元1.5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67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450元。依据《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7月27日 | ||||||
3 | 宿埇农(农药)罚〔2023〕3号 | 某某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 | 某某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 | 91341300MA2WDTNL8N | 段某某 | 2023年5月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核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农药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涉及我省不合格产品的通知》(皖农办农函〔2023〕37号),通报涉及不合格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某某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35%丁硫克百威种子处理干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256,生产日期:2022-02-10,有效成分:丁硫克百威,指标:35%,检测结果:30.4%,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2023年5月13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的农药是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生产,共生产50箱,200袋/箱,20g/袋,销售价格为180元/箱,已销售完,违法所得为9000元,货值金额9000元。某某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90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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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宿埇农(农药)罚〔2023〕4号 | 宿州市光彩城瑞某某农化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宿州市光彩城瑞某某农化经营部 | 92341302MA2P4NXJ37 | 王某 | 2023年5月24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光彩城某某植保服务部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灭草松追溯调查。经查:宿州市光彩城某某植保服务部销售的80袋农药灭草松,注册商标为“贝农满仓”,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387,产品标准证号: Q /JYN53-2016,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鄂)0032,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灭草松480克/升,剂型:水剂,生产日期2023.01.06,净含量:40g/袋,是从宿州市光彩城瑞某某农化经营部购进。2023年5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2月16日宿州市光彩城瑞某某农化经营部从湖北某某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袋2.5元的价格购进农药灭草松100袋,以每袋2.5元的价格销售给宿州市光彩城某某植保服务部80袋,剩余20袋退回湖北某某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有退货单据为证。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为安徽某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我局对包装袋上的农药生产商和委托商邮寄产品确认通知书,在2023年5月24日收到委托商安徽某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回复:该公司从未委托湖北某某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480g/L灭草松。湖北某某特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农药灭草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宿州市光彩城瑞某某农化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灭草松涉案货值250元,违法所得200元。违反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本机关责令宿州市光彩城瑞某某农化经营部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620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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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宿埇农(种子)罚〔2022〕6号 | 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北郊供销社农资加盟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北郊供销社农资加盟店 | 92341302MA2Q8J5NX8 | 王某某 | 2022年5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丁楼村的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北郊供销社农资加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加盟店堆放有“甘肃农垦”豫单733玉米杂交种,共计38小袋,净含量:4600粒/小袋,包装袋标签上显示的审定编号“皖引玉2021127”是采用喷印方式;“金丰捷”伟科985玉米杂交种,共计6小袋,净含量:4200粒/小袋,包装袋标签上显示的审定编号“皖引玉2021090”是采用喷印方式。两种玉米种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2022年5月14日,请示批准后依法立案。调查发现:“甘肃农垦”豫单733玉米杂交种,是2022年4月份宿州市光彩城业务员上门推销了40袋,36元/袋购进的,已销售2袋,销售价格为40元/袋;“金丰捷”伟科985玉米杂交种,是2022年4月中旬宿州市光彩城推销员放在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北郊供销社农资加盟店6袋试种,购进价格为38元/袋,尚未销售,这两种玉米杂交种总货值金额为1828元。当事人存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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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宿埇农(种子)罚〔2022〕29号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 | 92341302MA2Q3PGG17(1-1) | 陈某某 | 2022年11月8日,我局接到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办省厅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结果通报的通知》及附件2022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不合格样品清单: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经营的辽宁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铁研 919”玉米种子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检测,并与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征集的铁研919种子标准样品比较,检测位点数为40,差异位点数为10,判定标注的品种名称不真实。接到通知后,执法人员立即到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涉案种子。 2022年11月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于2022年3月1日购进辽宁铁研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铁研 919”玉米种50袋,共计1300千克,每千克10元,货值金额13000元。2022年4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种子管理站扦样人员到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对“铁研 919”玉米种扦样,共抽取样本4千克。2022年5月1日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剩余1296千克退回厂家,货值金额1296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经营部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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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案件公开量:6件,累计案件公开量:59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