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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310-00028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3-10-11  发布时间: 2023-10-11 16:1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执法依据】行政强制设定、实施依据及条件
人: 初审:王宇峰     复审:孙敏建    终审: 吕庆生

【执法依据】行政强制设定、实施依据及条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3-10-11 16:12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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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行政强制设定、实施依据及条件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设定、实施依据及条件
行政强制 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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