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412-00002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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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02 | 发布时间: | 2024-12-02 10:2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审核人: | 初审:王宇峰     复审:孙敏建    终审: 吕庆生 |
附件2 | ||||||||||||
2024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41129 | ||||||||||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
1 | 宿埇农(动监)罚〔2024〕14号 | 孙某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肉鸡)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案 | 孙某某 | 2024年8月22日,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监督“强基固本 提质增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在登录安徽兽医信息系统核查时发现检疫证号为(动物A)NO.4114141979的肉鸡运输车辆异常,检疫证状态显示在途,该检疫证号的是否过站信息为“否”。该检疫证号的信息内容:货主是桐柏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动物种类为肉鸡;数量为贰仟只;起运地点是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某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到达地点是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禽业有限公司;运载工具车牌号为皖L189B5;承运人闫某某;票据签发日期是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日。2024年8月2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8月20日,承运人孙某某驾驶车辆(皖L189B5)运输肉鸡,该车辆按照规定已备案,孙某某运输肉鸡的过程中未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省境,所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NO.4114141979未盖有皖指定通道埇桥区符离检查站核验签章。车牌号皖L189B5的承运人孙某某存在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肉鸡)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案的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9日 | |||||
2 | 宿埇农(动监)罚〔2024〕18号 | 鲁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案 | 鲁某某 | 2024年11月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肥西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备案车辆情况的函》,执法人员对移送函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情况如下:承运人鲁某某于2024年9月13日晚上驾驶生猪备案车辆(车牌号皖AB8039),承运125头商品猪从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的某某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检疫证明》NO.34000109612标注的目的地调运到合肥市肥西县高店镇肥西县高店乡刘某某养猪场,实际运输到肥西县官亭镇的一个乡道上。2024年11月1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生猪备案车辆(车牌号皖AB8039)承运人是鲁某某,车辆以当事人妻子付某某名义挂靠在合肥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24年9月13日上午,当事人鲁某某在生猪调运微信群接到运输单,手机号码为13739262806的货主要求从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的某某养殖场装运商品猪125头,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店镇肥西县高店乡刘某某养猪场。晚上7点多,鲁某某在手机上接到牧运通平台推送的动物检疫证明(NO.34000109612),期间货主要求其运输到肥西县官亭镇的一个乡道上并找人将车上的商品猪倒运到当地养殖场,承运人发现目的地和《动物检疫证明》标注的目的地不一样,货主回复目的地的养殖场和检疫证明上标注的养殖场负责人是同一人,当事人未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就进行了运输和装卸。卸完猪是凌晨四点多,微信收款码收到货主给付的运输费用2500元。当事人口述的货主目前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鲁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的违法事实。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6日 | |||||
当月案件公开量:2件,累计案件公开量:28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