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167/202505-00001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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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6 | 发布时间: | 2025-05-06 10:2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2025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审核人: | 初审:林森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
附件2 | |||||||||||
2025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50430 | |||||||||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
1 | 宿埇农(农药)罚〔2025〕1号 | 宿州市埇桥区孙某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案 | 宿州市埇桥区孙某农资经营部 | / | / | 2025年2月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东十里农资市场检查,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孙某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本机关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2月17日之前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2025年2月18日,本机关对宿州市埇桥区孙某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将26袋农药“阿维灭蝇胺”录入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2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违法事实。违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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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宿埇农(农药)罚〔2025〕2号 | 宿州市某某植保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宿州市某某植保有限责任公司 | / | 张某 | 2025年2月19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宿州市某某植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农药“猫人”溴鼠灵(杀鼠剂),有效成分含量:0.5%,剂型:母液,净含量:6毫升+6毫升/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64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08,生产日期:20241112,质量保证期:二年,标注生产单位:开封市普朗克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总计750盒,该批农药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提供不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2月1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2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的农药是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共购进750盒(6毫升+6毫升/盒),购买价0.7元/盒,货值金额525元,现金支付,尚未销售。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农药:“猫人”溴鼠灵(杀鼠剂)750盒;2.罚款人民币6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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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宿埇农(农药)罚〔2025〕4号 | 宿州市埇桥区孔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孔某农资经营部 | / | / | 2025年2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梅庵集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孔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农药“大卫”溴鼠灵(杀鼠剂),有效成分含量:0.5%,剂型:母药,净含量:10克/盒,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07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08,生产日期:20240626,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企业名称: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共计94盒;“大卫”溴敌隆(杀鼠剂),有效成分含量:0.01%,剂型:毒饵,净含量:10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08,生产日期:20240626,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企业名称: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共计109袋,以上两种农药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提供不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2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的农药是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大卫”溴鼠灵(杀鼠剂)共购进100盒,销售价格为1元/盒,货值金额为100元,已销售6盒,违法所得为6元,还剩94盒未销售。“大卫”溴敌隆(杀鼠剂)共购进109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货值金额为109元,尚未销售。以上两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209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农药“大卫”溴鼠灵94盒、“大卫”溴敌隆109袋;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006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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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宿埇农(农药)罚〔2025〕5号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农资经营部 | / | / | 2025年2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光彩城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农药“大卫”溴敌隆(杀鼠剂),有效成分含量:0.01%,剂型:毒饵,净含量:5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20,生产日期:20250102,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企业名称: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共计32袋,该批农药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提供不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2月25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的农药“大卫”溴敌隆(杀鼠剂)是推销员上门推销的,共购进50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货值金额为50元,已销售18袋,违法所得为18元,还剩32袋未销售。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农药“大卫”溴敌隆32袋;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018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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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宿埇农(农药)罚〔2025〕6号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门市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门市部 | / | / | 2025年2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光彩城某某种业门市部经营的农药:“丰山丰灯”氯氰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71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68,生产日期:2023年2月4日,质量保证期:二年,净含量:1千克/瓶,生产企业名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计49瓶,该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2月2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丰山丰灯”氯氰毒死蜱是当事人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0箱,每箱12瓶,销售价格为45元/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71瓶,剩余49瓶(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205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丰山丰灯”氯氰毒死蜱49瓶;2.罚款人民币7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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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宿埇农(种子)罚〔2025〕1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服务部经营假种子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服务部 | / | / | 2025年2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汴河镇梅庵集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植保服务部发现经营的2袋花生种包装袋上方标注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21-F-00189505,中间标注精选花生果,包装袋背面空白,经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无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的规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花生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2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2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2袋花生种(25kg/袋),共50kg,购买价10元/kg,计500元,尚未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无标签标注的花生种2袋;2.罚款人民币2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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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宿埇农(动监)罚〔2025〕4号 | 陈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 陈某某 | / | / | 2025年1月1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埇桥区北杨寨乡池湖新村检查时,发现池湖新村村口停靠一辆运输动物(生猪)的红色JAC货车(车牌号为皖SG8120),该车装有生猪45头。当事人陈某某当场不能提供该车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经请示批准,对涉案的动物(生猪)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现场群体观察,该车生猪精神状态良好,呼吸正常,口部、蹄部无水泡、烂斑等,45头生猪均佩戴了免疫耳标。2025年1月1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货主陈某某2025年1月16日驾驶一辆红色JAC货车,车牌号为皖SG8120,挂靠在蒙城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系安徽省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备案编号为3416220239,从埇桥区北杨寨乡几家散养户处收购45头生猪(16元/千克,总重量6075千克),货值金额97200元,准备运输到合肥某某屠宰场屠宰,该批生猪没有依法申报检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即97200元0.8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77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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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案件公开量:7件,累计案件公开量:18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