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执法公示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2167/202507-0000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时间: 2025-07-01 15:16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人: 初审:林森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5-07-01 15:16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2
2025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50624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宿埇农(农药)罚〔2025〕8号 宿州市埇桥区郭某某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郭某某农资店 / /   2025 年 3月 13 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褚庄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店经营的农药:溴氰·杀螟松,商标为堡粮净,净含量10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682,生产日期:20230105,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17,产品标准证号:Q/915114216735322122.5-2018,质量保证期:2年,标称生产厂家:四川赛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计87袋。该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3月1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溴氰·杀螟松是当事人2024年7月13日购进的,共购进一盒,100袋/盒,销售价格为4.5元/袋,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13袋,还剩87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391.5元。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溴氰·杀螟松87袋;
2.罚款人民币22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
/
2 宿埇农(农药)罚〔2025〕9号 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农资店 / /   2025 年 3月 13 日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褚庄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农资店经营的农药:甲咪唑烟酸,净含量8毫升/袋,剂型: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370,生产日期:20211203,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沪)0019,产品标准证号:WQ/49BASFCN109,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巴斯夫欧洲公司,分装单位:允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总计23袋。该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3月1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甲咪唑烟酸是当事人2023年4月12日购进的,共购进一盒,50袋/盒,销售价格为5元/袋,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27袋,还剩23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15元。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甲咪唑烟酸23袋;
2.罚款人民币22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9日
/
3 宿埇农(农药)罚〔2025〕10号 安徽某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安徽某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杨某某   2025年3月2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25031910610021)内容为:“埇桥区群众来电反映:其在安徽某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D区07幢0133-0134室)务工,发现该公司爱丰收产品农药存在生产日期造假、私自篡改标签现象,故来电举报,希望部门核实,要求依规严查。”接工单后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1日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金海街道金江三路129号的安徽某某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没有发现该公司爱丰收产品农药存在生产日期造假、私自篡改标签现象,但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农药(1)“小胖墩麦瑞保”多唑˙甲哌鎓,净含量:40克/袋×100袋/桶,生产日期:2023年1月31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共计70桶。(2)“小胖墩豆真乐”多唑˙甲哌鎓,净含量:40克/袋×100袋/桶,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共计45桶。(3)“国光金美瑞”多唑˙甲哌鎓,净含量:10克/袋×50袋/盒,生产日期:2020年7月15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四川润尔科技有限公司,共计80盒。以上3种农药均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3月2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26日对被委托人杨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的农药是厂家物流发货,(1)“小胖墩麦瑞保”多唑˙甲哌鎓购进120桶,质量保证期内销售50桶,销售价格150元/桶,还剩70桶未销售,货值金额10500元;(2)“小胖墩豆真乐”多唑˙甲哌鎓购进50桶,质量保证期内销售5桶,销售价格150元/桶,还剩45桶,货值金额6750元;(3)“国光金美瑞”多唑˙甲哌鎓购进100盒,质量保证期内销售20盒,销售价格40元/盒,还剩80盒未销售,货值金额320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2045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小胖墩麦瑞保”多唑˙甲哌鎓(40克/袋×100袋/桶)70桶;(2)“小胖墩豆真乐”多唑˙甲哌鎓(40克/袋×100袋/桶)45桶;(3)“国光金美瑞”多唑˙甲哌鎓(10克/袋×50袋/盒)80盒;2.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112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4日
/
4 宿埇农(农药)罚〔2025〕11号 宿州市某某农药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宿州市某某农药有限公司 / 杨某某   2025年4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某某农药有限公司经营的农药:1、“顺毅三令”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49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02,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00毫升/瓶,生产企业名称:顺毅股份有限公司,总计326瓶;2、“粒满堂”戊唑˙福美双,农药登记证号:PD2018426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91,生产日期:2023年1月16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75克/瓶,生产企业名称: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总计310瓶,以上两种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以上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4月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4月14日,对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1、“顺毅三令”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于2023年5月购进10箱,每箱50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174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还剩326瓶(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89元;2、“粒满堂”戊唑˙福美双于2023年4月购进5箱,每箱80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90瓶,销售价格为1.5元/瓶,还剩310瓶(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65元。以上两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954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顺毅三令”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326瓶;(2)“粒满堂”戊唑˙福美双310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4日
/
5 宿埇农(动监)罚〔2025〕20号 史某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肉鸡)案 史某某 / /   2025年5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241484(动物B);货主:史某某;启运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董岗街道合肥温氏家禽有限公司;目的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屠宰场);承运人:史某某;车牌号:皖SV9R37;出证时间:2025-01-12 11:17:28;检疫证状态:未到达。2025年5月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史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车辆皖SV9R37承运人史某某也是车主,车辆备案编号:3413020643。2025年1月12日,史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董岗街道合肥温氏家禽有限公司装载1800只肉鸡,运输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符离集刘老二烧鸡有限公司(屠宰场)交易,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操作落地报告。当事人史某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肉鸡)的违法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
/
6 宿埇农(动监)罚〔2025〕21号 葛某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仔猪)案 葛某 / /   2025年5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324150(动物B);货主:宿松永祥农牧业有限公司;启运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郭冲组宿松永祥农牧业有限公司;到达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宿州市埇桥区鑫茂养殖场;承运人:葛某;运输车辆:皖AJ9728。出证时间:2025-04-10 12:04;检疫证状态:未到达。2025年5月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葛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车牌皖AJ9728承运人葛某是滁州正大猪业有限公司的车辆驾驶员,主要负责滁州正大猪业有限公司和宿松永祥农牧业有限公司运输业务。皖AJ9728车辆所有人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备案编号:3401210143),车辆租赁给滁州正大猪业有限公司使用。2025年4月10日,葛某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郭冲组宿松永祥农牧业有限公司装载1023头仔猪,运输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宿州市埇桥区鑫茂养殖场饲养,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操作落地报告。当事人葛某存在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运输动物(仔猪)的违法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30日
/
7 宿埇农(种子)罚〔2025〕3号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 王某某   2025年3月10日,我局接到宿州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投诉举报信,内容为:“举报河南宝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YD819(黄金棒)玉米种未经审定前便大量生产和推广该品种。在2024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刚刚发布该品种审定公告后,其公司组织大规模的种子包装(已提前非法生产)销售行动,存在未审先推等情况。”接投诉举报信后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是河南宝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宿州市埇桥区定点销售YD819玉米种的公司,授权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YD819玉米种已于2024年12月29日通过农业农村部审定,审定编号:国审玉20241027,适宜区域包含安徽省淮河以北地区,授权时间和进货时间均在该玉米种通过审定以后,当事人并不存在未审先推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销售YD819玉米种时未按规定备案。2025年3月12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24日对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这批YD819玉米种是2025年1月6日厂家物流发货,共购进190袋(5000粒/袋),在备案之前已销售32袋,还剩158袋未销售,销售价格40元/袋,货值金额76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4日
/
8 宿埇农(种子)罚〔2025〕4号 宿州市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宿州市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籍某某   2025年3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品种有:(1)“奎鲜10号”大豆种,生产商:南京绿领种业有限公司,审定编号:鄂审豆20210001,净含量:1kg/袋,质量保证期:10个月,检测日期:2024年12月,适宜种植区域与适应性:适于在湖北省鲜食大豆种植区域春播种植。(2)“奎鲜6号”大豆种,生产商:开原市雨农种业有限公司,审定编号:鄂审豆2017003,净含量:2.5kg/袋,质量保证期:8个月,检测日期:2024年12月,适宜种植季节:适宜于武汉、黄冈、孝感、仙桃(长江流域)等地作鲜食春大豆种植。经中国种业大数据查询,以上两个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无安徽省淮河以北地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大豆种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3月12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这两个品种是厂家直接送货上门的,(1)“奎鲜10号”大豆种购进38袋(1kg/袋),进货价格7元/袋,货值金额266元,尚未销售;(2)“奎鲜6号”大豆种购进20袋(2.5kg/袋),销售价格10元/袋,已销售2袋,违法所得20元,剩余18袋未销售,货值金额20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466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大豆种:(1)“奎鲜10号”38袋、(2)“奎鲜6号”18袋;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人民币2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0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4日
/
9 宿埇农(农药)罚〔2025〕13号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四铺张某农资经销处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四铺张某农资经销处 / /   2025年4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四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四铺张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农药:1、“侨昌玉贝”胺鲜·乙烯利,净含量:25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871;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76,生产日期:2022年3月23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57瓶;2、“惜锄”炔草酯,净含量:30毫升/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11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67,生产日期:2022年9月11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洛阳天仓龙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7袋,3、“众合威隆”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净含量:30毫升/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94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67,生产日期:2022年7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洛阳天仓龙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7袋;4、“豫锄”双氟·唑草酮,净含量:18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21208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33,生产日期:2022年9月6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康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7袋;以上四种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以上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4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4月2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1、“侨昌玉贝”胺鲜·乙烯利于2023年7月购进57瓶,购进价格为1元/瓶,未销售,货值金额为57元;2、“惜锄”炔草酯于2023年11月份购进30袋,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13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还剩17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2.1元;3、“众合威隆”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于2024年1月购进20袋,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3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还剩17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2.1元;4、“豫锄”双氟·唑草酮2024年1月购进20袋,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3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还剩17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2.1元,以上四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123.3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侨昌玉贝”胺鲜·乙烯利57瓶;(2) “惜锄”炔草酯17袋;(3)众合威隆”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17袋;(4)“豫锄”双氟·唑草酮17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5日
/
10 宿埇农(兽药)罚〔2025〕1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医院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医院 / /   2025年5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医院监督检查时,在店内大门右侧兽药摆放区的冷藏柜内,发现4种天津微钠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1.“微纳芯”血气检测盘片:包装规格:B型.1样本/盘片,10样本/盒,含稀释液,生产批号:250251,生产日期:2025/02/26,有效期至2026/08/27,计10盘片;2.“微纳芯”健康检查盘片:包装规格:B型.1样本/盘片,10样本/盒,含稀释液,生产批号:241259,生产日期:2024/12/18,有效期至2026/06/18,计6盘片;3.“微纳芯”综合24项检查盘片:包装规格:B型.1样本/盘片,10样本/盒,含稀释液,生产批号:241253,生产日期:2024/12/23,有效期至2026/06/23,计6盘片;4.“微纳芯”手术前检测盘片:包装规格:B型.1样本/盘片,10样本/盒,含稀释液,生产批号:240852,生产日期:2024/08/26,有效期至2026/02/24,计6盘片,共计28盘片。上述4种兽药未标注产品批准文号,经查询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未查询到产品批准文号。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涉案兽药产品进行登记保存措施。
2025年5月1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尤辉、韩非非对宿州市埇桥区一诺动物医院经营者邵雪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经营者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及处方笺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动物医院于2025年5月6日从马鞍山莱柏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天津微钠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微纳芯”系列检测盘片。其中,血气检测盘片10盘片,每盘片进价7元,货值金额70元,未销售;健康检查盘片10盘片,每盘片售价15元,货值金额150元,已售4盘片,违法所得60元;综合24项检查盘片10盘片,每盘片25元,货值金额250元,已售4盘片,违法所得100元;手术前检测盘片10盘片,每盘片15元,货值金额150元,已售4盘片,违法所得6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620元,违法所得220元。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微纳芯”系列检测盘片共计28盘片。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3.处货值金额620元3倍的罚款即186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08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0日
/
 当月案件公开量:10件,累计案件公开量:39件。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