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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512-00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12-05  发布时间: 2025-12-05 16:5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5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人: 初审:林森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2025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5-12-05 16:55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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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附件2
2025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51128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宿埇农(农药)罚[2025]22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百货超市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百货超市 / /   2025年8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邮寄的举报书,2025年8月13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证实该超市的名称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百货超市,并在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经营的农药:“山鹰宝宝”呋虫胺,净含量:600ml/瓶,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呋虫胺0.5%,农药登记证号:WP2023002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18,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山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计34瓶,该农药标签中标注蚊子、苍蝇图案。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该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为臭虫、蚂蚁、蜚蠊、跳蚤,不含苍蝇、蚊子。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8月15日对被委托人汪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8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山鹰宝宝”呋虫胺分别于2024年7月份和2025年4月份经业务员推销共购进60瓶,购进价格为6元/瓶,销售了26瓶,还剩34瓶未销售,销售价格为10元/瓶,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26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山鹰宝宝”呋虫胺34瓶(600ml/瓶);2.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3.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46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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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宿埇农(农药)罚[2025]24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 / /    2025年9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投诉称:“2025年6月25日、6月29日在宿州市光彩城大市场A区7栋X号的某某农化农资店购买50盒松脂菌素(10毫升/支×10支/盒,共500支),用于防治贝贝南瓜病毒病,100亩贝贝南瓜使用后没有效果,怀疑药有问题,希望依法查处”。接投诉后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9月15日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光彩城A区7栋X号的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化农资门市部进行调查,现场没有发现投诉人购买的“松脂菌素”,经查阅进货和销售台账并询问经营者陆某,该农药已全部销售。投诉人投诉的农药名称:“松脂菌素”;剂型:乳油;执行标准:Q/LHDF002-2024;生产日期:2025年6月20日;保质期:36个月;净含量:10毫升×10支;常规使用:每20ml兑水15-20公斤,可有效预防作物的小叶、黄叶、花叶病、病毒病、枯黄萎病、蔓枯病、死苗、烂根等;标称生产企业:漯河顶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包装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规定,该“松脂菌素”为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相关证据文件。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未查询到该农药的相关登记信息。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9月15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15日对经营者陆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1日从漯河顶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松脂菌素”2箱,每箱25盒,每盒10毫升×10支,进货价格为175元/箱,销售价格为375元/箱,已销售2箱,货值金额共计750元,违法所得共计75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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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宿埇农(农药)罚[2025]26号 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农资经营门市部 / /     2025年9月23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明德小学东30米路北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王某某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药:1.“金菊安”杀虫喷射剂,净含量:600ml/瓶,农药登记证号:WP2012009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39,有效期至:2025年5月21日,保质期:两年,制造商:山东中武化工有限公司,共计15瓶;2.“凯蕴”吡唑醚菌酯,净含量:1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52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71,生产日期:2022年1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惠民中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09袋;3.“控旺”矮壮素,净含量:25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9741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30,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质量保证期:2年,登记证持有人:鹤壁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09袋,以上3种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以上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9月2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1.“金菊安”杀虫喷射剂于2023年7月份从光彩城大市场共购进24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了9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还剩15瓶(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50元;2.“凯蕴”吡唑醚菌酯于2023年8月份从光彩城大市场购进160袋,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51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还剩109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63.5元;3.“控旺”矮壮素于2023年8月份从光彩城大市场购进160袋,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51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还剩109袋(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9元;以上3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422.5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金菊安”杀虫喷射剂15瓶(600ml/瓶),(2)“凯蕴”吡唑醚菌酯109袋(10克/袋),(3)“控旺”矮壮素109袋(25克/袋);2.罚款人民币22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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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宿埇农(种子)罚[2025]8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门市部 / /   2025年9月2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埇桥区西二铺镇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豫园9号”小麦种,净含量11kg/袋;生产日期:2025年7月;审定编号:豫审麦20230077;品种适宜种植区域:适宜河南省(南部长江中下游麦区除外)高中水肥地块早中茬地种植;生产公司:河南久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小麦种包装袋上未标注安徽省引种备案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中国家审定小麦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包括:“河南省除信阳市和南阳市南部部分地区以外的平原灌区,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河以北地区。”的规定,该品种应当标注安徽省引种备案编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小麦种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9月2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豫园9号”小麦种是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在河南农交会上购买的,共购进65袋(11kg/袋),已销售2袋,销售价格为37.4元/袋,还剩63袋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431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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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宿埇农(动监)罚[2025]28号 孙某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仔猪)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案 孙某某 / /   2025年9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2000045597(动物A);货主:滨海县五汛镇汛北生猪养殖场;动物种类:仔猪;数量及单位:贰佰叁拾头;起运地点: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汛北村五组;到达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尚山村徐跃养殖场;承运人:孙某某;运输车辆:皖LH3409;出证时间:2025-03-13;是否过站:否;检疫证状态:已到达。2025年9月10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孙某某是承运人,也是车牌皖LH3409车主,车辆备案编号:3413020894。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孙某某从启运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汛北村五组,装载运输230头仔猪(检疫证号No:32000045597),跨省运输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尚山村徐跃养殖场。当事人进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后,未按规定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动物入皖指定通道埇桥区符离检查站查验后进入省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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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宿埇农(动监)罚[2025]30号 韩某某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仔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韩某某 / /   2025年9月23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485061(动物B);货主: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动物种类:仔猪;数量及单位:肆佰捌拾头;起运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夹沟农场社区夹沟农场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到达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石坝镇明光市梓洲牲畜养殖经营部;承运人: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车辆:苏H5891E;出证时间:2025-09-17;检疫证状态:未到达。
2025年9月23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韩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韩某某是此次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也是苏H5891E车辆的车主,车辆挂靠在江苏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备案编号:3208300065。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按照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夹沟农场社区夹沟农场安徽农垦汉世伟和安食品有限公司装载480头仔猪,运输到达指定的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石坝镇明光市梓洲牲畜养殖经营部,石坝镇畜牧兽医站已出具证明,证实车牌苏H5891E车辆(检疫证号No:34000485061)已在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当事人到达目的地后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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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宿埇农(动监)罚[2025]31号 胡某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仔猪)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案 胡某某 / /   2025年9月24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2000111782(动物A);货主:兴化市民益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动物种类:仔猪;数量及单位:伍佰头;起运地点: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合陈镇邓桥村委会泰州市兴化市邓桥村;到达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忆十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运人:胡某某;运输车辆:苏NFG311;出证时间:2025-08-26;是否过站:否;检疫证状态:已到达。2025年9月2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胡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胡某某是泗阳立宏运输有限公司的职员,也是此次运输的承运人。车牌苏NFG311是泗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备案编号:3213230209。2025年8月26日晚上,当事人胡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合陈镇邓桥村委会泰州市兴化市邓桥村装了500头仔猪(检疫证号NO.32000111782),于8月27日中午跨省运输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忆十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进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后,未按规定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动物入皖指定通道埇桥区符离检查站查验后进入省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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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宿埇农(动监)罚[2025]32号 张某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仔猪)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案 张某某 / /   2025年9月24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2000111784(动物A);货主:兴化市民益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动物种类:仔猪;数量及单位:伍佰头;起运地点: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合陈镇邓桥村委会泰州市兴化市邓桥村;到达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忆十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运人:张某某;运输车辆:沪FD0870;出证时间:2025-08-26;是否过站:否;检疫证状态:已到达。2025年9月2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张某某是上海某某冠物流有限公司的职员,主要负责运输,也是此次运输的承运人。车牌沪FD0870原是公司的车辆,2022年转卖给卢某,备案编号:2201221492,因公司纠纷一直未能过户,车辆还在公司使用。2025年8月26日晚上,当事人张某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合陈镇邓桥村委会泰州市兴化市邓桥村装载500头仔猪(检疫证号NO.32000111784),于8月27日中午跨省运输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忆十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进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后,未按规定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动物入皖指定通道埇桥区符离检查站查验后进入省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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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宿埇农(动监)罚[2025]33号 王某某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案 王某某 / /   2025年9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编号:25091710340006),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宠物诊疗中心经营者王某某为执业兽医, 2025年9月13日在该诊疗中心经营活动中,在动物未经诊断的情况开具处方出售兽用处方药伊添停硫酸新霉素溶液。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宠物诊疗中心经营者王某某提供不出兽药经营许可证。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王某某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孙某(曾用名孙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孙某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9月2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王某某在埇桥区北关办事处西昌北路以西淮海北路两淮新城C区A座111、110号经营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宠物诊疗中心,2023年9月13日上午,投诉人孙某未将宠物带至宿州市埇桥区虹泰宠物诊疗中心诊断,只是在微信信息中简单介绍宠物的症状,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宠物诊疗中心经营者王某某未经亲自诊断开具处方,出售给投诉人孙某兽用处方药伊添停硫酸新霉素溶液一瓶,以“跑腿”的形式将兽用处方药伊添停硫酸新霉素溶液送至投诉人孙某的住处。该处方药在诊疗中心和处方笺上的标价均为65元。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65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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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宿埇农(动监)罚[2025]34号 闵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闵某某 / /   2025年10月14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门外路旁停靠一辆运输生猪的白色江铃JMC小型货车,车牌皖LQG982,车上装载生猪5头,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及权利后要求货主闵某某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现场勘验情况如下:运输生猪车辆停放在宿州市埇桥区南三环路,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外,车牌号为皖LQG982, 车辆为白色江铃JMC小型货车,车头朝北。该车厢为金属围栏,车厢内装有5头生猪,均佩戴免疫标识。经群体观察,车上5头生猪精神状态良好,呼吸正常,未发现异常现象。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涉案的5头生猪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10月1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闵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调查结束,上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查:当事人闵某某2025年10月14日从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三里村小敏家组33号家中,驾驶生猪备案车辆,备案号3413020862,准备把饲养的5头生猪运输到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屠宰,到达宿州市中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后,因为没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拒绝进场,在与公司沟通时被正在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发现。执法人员对5头生猪现场过磅称重,生猪总重量465千克,价格11元每千克,货值金额5115元。后期经执法人员查询猪易网,生猪价格与当事人所述基本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5115元 0.25 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278.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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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宿埇农(动监)罚[2025]35号 刘某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仔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刘某 / /   2025年10月27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312107482(动物A);货主:宿州绿保源农牧发展公司;动物种类:仔猪;数量及单位:捌佰头;起运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高口村委会88号宿州绿保源农牧发展公司;到达地点: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北冶强达养殖场;承运人:刘某,运输车辆:豫RCA739;是否过站:是;出证时间:二0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检疫证状态:未到达。2025年10月2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刘某身份证及邓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到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上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经查:当事人刘某是豫RCA739车辆的车主,也是此次运输的承运人,车辆挂靠在邓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备案编号:4113810027。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按照宿州绿保源农牧发展公司要求,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高口村委会88号宿州绿保源农牧发展公司装载800头仔猪,于2025年4月1日凌晨运输到指定的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北冶强达养殖场,新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出具证明,证实车牌豫RCA739车辆(检疫证号No:34312107482)已正常进场。当事人到达目的地后,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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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案件公开量:11件,累计案件公开量: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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