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2167/202512-00012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
| 内容分类: | 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发布时间: | 2025-12-29 10:29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审核人: | 初审:王雪艳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 ||
| 附件2 | ||||||||||
| 2025年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51229 | ||||||||
|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 1 | 宿埇农(农药)罚[2025]33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 | / | / | 2025年10月3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事处九里村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1、敌敌畏,农药登记证号:PD85105-1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242,生产日期:2022年2月26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300克/瓶,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大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总计80瓶;2、“优科立农”氯氟吡氧乙酸,农药登记证号:PD2012162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17,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0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30毫升×200袋/桶,生产企业名称:山东省青岛现代农化有限公司,总计10桶(2000袋),以上2种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以上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0月30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30日对经营者曹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1、敌敌畏于2022年4月购进120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40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还剩80瓶(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00元;2、“优科立农”氯氟吡氧乙酸于2022年12月购进15桶,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销售5桶,销售价格为340元/桶,还剩10桶(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未销售,货值金额为3400元。以上两种农药货值金额共计380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敌敌畏80瓶;(2)“优科立农”氯氟吡氧乙酸10桶(2000袋)。2.罚款人民币80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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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宿埇农(农药)罚[2025]32号 | 宿州市埇桥区杜某某农药种子经营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杜某某农药种子经营店 | / | / | 2025年10月14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三八街道九里村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杜某某农药种子经营店经营农药“大卫”溴敌隆(杀鼠剂),有效成分含量:0.01%,剂型:毒饵,净含量:5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24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08,生产日期:20240626,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企业名称:商丘市大卫化工厂,共计299袋,该批农药为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提供不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10月1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4日对经营者杜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涉案的农药“大卫”溴敌隆(杀鼠剂)是推销员上门推销的,共购进400袋,销售价格为1元/袋,货值金额为400元,已销售101袋,违法所得为101元,还剩299袋未销售。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农药“大卫”溴敌隆299袋;2.没收违法所得101元;3.罚款人民币7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101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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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宿埇农(农药)罚[2025]23号 | 宿州市埇桥区刘某某农资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刘某某农资店 | / | / | 2025年8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龙王庙新街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刘某某农资店经营的农药:“春辉奇点”甲维·茚虫威,净含量:2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7314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50,生产企业名称:安徽春辉植物农药厂,共计138瓶,该农药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9月2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从光彩城大市场共购进“春辉奇点”甲维·茚虫威150瓶,购进价格为4.5元/瓶,销售了12瓶,销售价格为6元/瓶,还剩138瓶未销售,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为72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春辉奇点”甲维·茚虫威138瓶(2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72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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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宿埇农(农药)罚[2025]27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超市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超市 | / | / | 2025年9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有群众反映:“本人于2025年9月13日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集镇某某生活超市购买了一瓶气雾杀虫剂,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带有蚊子苍蝇蟑螂图案,但是该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号WP 20080554备案的防治对象仅为蚊子、苍蝇,该产品违法扩大农药防治对象。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本人投诉举报,请相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处理。” 2025 年9月 24 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反映人提供的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该超市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发现该超市的名称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超市,并发现该超市经营的农药:“众康”杀虫气雾剂,净含量:750ml/瓶,农药登记证号:WP 20080554 ,生产批准证号:HNP13150-12311,执行标准:Q/BSCM O4,有效期:36个月,生产企业名称:保定市大中方日化有限公司,共计14瓶。该农药标签中标注蟑螂图案。经查询农业农村部官网该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为蚊、蝇,不含蟑螂,质量保证期为2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9月2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众康”杀虫气雾剂是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共购进16瓶,购进价格为15.8元/瓶,销售了2瓶,销售价格为17元/瓶,货值金额为272元,违法所得为34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众康”杀虫气雾剂14瓶;2.没收违法所得34元;3.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3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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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宿埇农(农药)罚[2025]28号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生活超市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生活超市 | / | / | 2025年9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有群众反映:“反映人在埇桥区北京路曹村中心校西南侧约160米的某某生活超市花费15元购买蚊香液,使用后第二天出现头晕恶心的过敏情况。后续通过农查查查询该蚊香液的农药登记证,显示资质保质期只有两年,但蚊香液包装上写的保质期却是三年,所以商家存在虚标一年保质期的问题。故致电反映,希望农业局核查商家是否违规,如果违规要求部门与自己致电回复。”2025 年9月 24 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反映人提供的地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超市中心货架上发现电热蚊香液:“月亮伞”电热蚊香液,规格:45mlx3瓶/盒,农药登记证号:WP2015016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产(鲁)0136,产品标准号:Q/371302LSG008,保质期:3年,生产企业名称:临沂圣健工贸有限公司,共计10盒。经查询农业农村部官网该农药质量保证期为两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9月2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9月30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月亮伞”电热蚊香液是当事人2025年4月2日从淮北市某某商贸购买的,一共购进4箱,3盒/箱,共12盒,购进价格为6元/盒,销售了2盒,还剩10盒未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盒,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计30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月亮伞”电热蚊香液10盒;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3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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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宿埇农(屠宰)罚〔2025〕1号 | 王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王某某 | / | / | 2025年9月29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投诉单(编号202512):“投诉人发现西二铺村学校旁边有私屠滥宰生猪情况,可能涉及屠宰病猪,希望执法部门能尽快依法查处。”接到举报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于2025年9月30日凌晨4:40到达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村学校西,在当事人王某某家中发现其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及权利后立即对屠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王某某的住宅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二卜村街东组X号,大门朝东,大门停放一辆白色五菱小型货车,车牌号为:皖LTX7XX。进入大门是个院子,院子的北部是当事人住宅,院子的中间正对大门摆放一台落地电子秤。院子的南面靠南墙摆放生猪处理铁架一个,处理铁架上摆放已屠宰生猪胴体2片。铁架的南方是一个悬空铁架,铁架上吊放一头屠宰完成未开膛的生猪。悬空铁架南方有一口铁锅,铁锅内盛有热水。院子的西南角有一间饲养生猪的猪圈,猪圈内养育一头小猪。院子的地上零星摆放砍刀1把、尖刀3把、钢刀棍2把、肉搭6把等屠宰工具,执法人员在检查生猪胴体时,发现铁架上屠宰完成的生猪胴体上有蓝色长条形印章痕迹,隐约可见“安徽”、“验讫”字样,该印记与检疫合格标识明显差异,不属于检疫合格标识。在当事人见证下,现场称重生猪胴体共244.8千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9月30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经现场称重屠宰后生猪胴体共244.8千克,每千克16元,货值金额3916.8元,后期执法人员查询安徽省猪肉价格走势,猪肉价格为每千克15.28元与当事人所述价格基本一致。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2.没收屠宰工具砍刀1把、尖刀3把、钢刀棍2把、肉搭6把、滚章1把;3.没收生猪胴体244.8千克; 4.罚款人民币5500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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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宿埇农(屠宰)罚〔2025〕2号 | 张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张某某 | / | / | 2025年9月30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中共宿州市埇桥区委督查办公室转交案件线索:“埇桥区永镇镇方店村村民来电反映:方店街上每逢单号数日期逢集时所有售卖猪肉的摊位猪肉肉都没有检疫标志,故来电反映希望部门核实现场调查进行查处。”接到线索后,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4日凌晨4:20在宿州市埇桥区永镇镇张圩村当事人张某某家中发现其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及权利后立即对屠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张某某的住宅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永镇镇张圩村北张圩组X号,大门朝东,进入大门是当事人住宅,穿过住宅是一片小院,小院的右侧有三间房屋,房屋的门口摆放一个木架,木架上摆放着已屠宰切割完成的生猪1头,小院的中间摆放电子秤一台,后侧石棉瓦大棚是屠宰生猪现场。大棚内左侧是大锅,锅内存有热水,锅台旁边堆放零星木材。大棚右侧有一头已经完成屠宰的生猪,地面散落血水、水管及砍刀、尖刀、钩子等屠宰工具。现场屠宰生猪共2头,1头已切割成2片,另1头正在切割,屠宰工具有砍刀1把、尖刀3把、钩子2把。在当事人见证下,现场称重生猪胴体共248.1千克,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机关负责人请示批准后,对涉案生猪胴体和屠宰工具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10月4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2头生猪屠宰后生猪胴体共计248.1千克,每千克16元,货值金额3969.6元,案件调查期间经执法人员查询安徽省猪肉价格趋势,2025年10月4日安徽省平均猪肉价格为每千克15.28元与当事人所述价格基本一致。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2.没收屠宰工具砍刀1把、尖刀3把、钩子2把;3.没收生猪胴体248.1千克;4.罚款人民币55000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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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宿埇农(农药)罚〔2025〕30号 | 宿州市埇桥区灰古付某某农资经营店经营禁用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灰古付某某农资经营店 | / | / | 2025 年 10月 14日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进行检查,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付某某农资经营店货柜里面发现农药:55%甲拌磷乳油,净含量500毫升/瓶,有效成份:甲拌磷,剂型: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85109,生产日期:2025.08.16,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514,产品标准证号:HG2464.2-93,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商:天津农药股份有限公司,总计3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6号》,该农药属于禁用的农药。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0月1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8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在2025年9月20日由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买的,共购买1箱共12瓶,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了9瓶,还剩3瓶未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瓶,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计135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甲拌磷3瓶;2.没收违法所得135元;3.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33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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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宿埇农(农药)罚〔2025〕31号 | 宿州市埇桥区灰古付某某农资经营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灰古付某某农资经营店 | / | / | 2025年10月14日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进行检查,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付某某农资经营店货柜里面发现农药:四聚乙醛,净含量500克/袋,有效成分含量:10%,剂型:颗粒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603,生产日期:2024.04.27,生产批准证号:HNP33089-N0036,产品标准证号:Q/HD026-2015,质量保证期:二年,生产企业:浙江黄岩鼎正化工有限公司,总计26袋。经查询农业农村部官网该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603持有人为山东奥坤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涉案农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0月1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8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由业务员上门推销时购买的,共购买四聚乙醛2箱,20袋/箱,一共40袋,购进价格为 3.5元/袋,销售了14袋,还剩26袋未销售,销售价格为4元/袋,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计56元。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四聚乙醛26袋;2.没收违法所得56元;3.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56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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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案件公开量:9件,累计案件公开量:66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