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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601-00057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1-26  发布时间: 2026-01-26 11:31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6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人: 初审:王雪艳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2026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6-01-26 11:31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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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60126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宿埇农(农药)罚〔2025〕29号 窦某某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肉牛)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窦某某 / /   2025年11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530832(动物B);货主:丁宣成养殖场;动物种类:肉牛;数量及单位:伍头;起运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园村委会西杨寨村丁家丁宣成养殖场;到达地点: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周涛牛羊肉摊点;承运人:窦某某;运输车辆:苏A05T1X;出证时间:二0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十四时;检疫证状态:未到达。2025年11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窦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及南京锦晟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上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查:当事人窦某某是苏A05T1X车主周某聘用的驾驶员,也是此次运输的承运人,备案编号:2203233044,车辆挂靠在南京锦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25年10月28日,当事人窦某某驾驶苏A05T1X货车按照货主丁宣成养殖场的要求,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桃园村委会西杨寨村丁家丁宣成养殖场装载5头肉牛运输到达指定的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周涛牛羊肉摊点,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及时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因当事人提供不出车牌苏A05T1J车辆(检疫证号No:34000530832)是否在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证明,2025年11月26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向固镇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查函(宿埇农(动监)协查[2025]2号)协助调查,并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固镇县农业农村局回复(固农(动监)协查告[2025]1号),证实车牌苏A05T1J车辆(检疫证号No:34000530832)已在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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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宿埇农(动监)罚〔2025〕36号 薛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仔猪)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案 薛某 / /   2025年12月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2000111193(动物A);货主:兴化市民益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动物种类:仔猪;数量及单位:捌佰头;起运地点: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合陈镇邓桥村委会泰州市兴化市邓桥村;到达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忆十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运人:薛某;运输车辆:苏NGT191;出证时间:2025-08-24;是否过站:否;检疫证状态:已到达。2025年12月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薛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及泗阳新扬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职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上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查:当事人薛某是泗阳新扬运输有限公司的职员,也是此次运输的承运人。车牌苏NGT191是泗阳新扬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备案编号:3213230169。2025年8月24日,当事人薛某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合陈镇邓桥村委会泰州市兴化市邓桥村装了800头仔猪(检疫证号NO.32000111193),于8月25日跨省运输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州忆十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进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后,未按规定通过安徽省道路运输动物入皖指定通道埇桥区符离检查站查验后进入省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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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宿埇农(种子)罚〔2025〕11号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 / 李某   2025年11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禾盛”汉玉133玉米种,净含量:4800粒/袋;审定编号:鄂审玉20253007;生产经营许可证号:A(鄂)农种许字(2022)第0001号;适宜区域:适于湖北省丘陵、平原地区作夏玉米种植;生产日期:2025年11月;生产经营企业: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共75袋。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标签标注的审定编号:鄂审玉20253007不存在,“禾盛”汉玉133玉米种未经审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电话请示后对该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11月1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0日对被委托人张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汉玉133玉米种是2025年11月7日在武汉展销会上购买的,共购进80袋(4800粒/袋),进货价格22元/袋,销售价格43元/袋,货值金额为3440元,已销售5袋,违法所得为215元,还剩75袋未销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禾盛”汉玉133玉米种75袋;2.没收违法所得215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2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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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宿埇农(种子)罚〔2025〕10号 张某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张某 / /   2025年9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濉溪县农业农村局邮寄的案件移送函(濉农种案移〔2025〕2号):“我局在办理‘濉溪县众谋农资店经营劣质种子案’中,当事人濉溪县众谋农资店销售的小麦种子“郑麦0943”,从宿州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该批种子共计1590公斤,负责人张某,地址:光彩城大市场,联系电话:1805622XXXX,包装规格每袋15公斤。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你单位处理。”2023年9月17日,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在濉溪县众谋农资店抽检“郑麦0943”小麦种子。2024年7月10日,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种子批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40608)检验结论为:依据GB/T3543-1995,对样品的净度、发芽率、水分和品种纯度进行检验。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和《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08),判定该批种子的净度、发芽率、水分符合要求,品种纯度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该批种子为劣种子。2025年9月1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宿州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8月8日注销。该批种子是濉溪县众谋农资店于2023年8月4日从当事人张某处购进的。2025年9月18日和2025年10月10日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江苏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共购进该小麦种子2000千克,购进价格为4.5元/千克,2023年8月4日销售给濉溪县众谋农资店1590千克,销售价格为5.4元/千克,货值金额为8586元,实收货款8400元,优惠186元,剩余410千克小麦种子由当事人自己种植。2023年10月27日,濉溪县众谋农资店退回1500千克该小麦种子,当事人张某退回濉溪县众谋农资店货款8100元,故违法所得为300元。退回的1500千克小麦种子由当事人自己全部种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人民币3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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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宿埇农(动监)罚〔2026〕2号 庞某某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肉牛)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庞某某 / /   2026年1月8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500138053(动物A);货主:宿州市埇桥区诚欣养牛场;动物种类:肉牛;数量及单位:壹拾贰头;起运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杨庄镇街东村委会街东养殖小区宿州市埇桥区诚欣养牛场;到达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福建华鑫肉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屠宰场);承运人:庞某某;运输车辆:皖LH381X;出证时间:2025年12月17日;检疫证状态:超时未到达。2026年1月8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庞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1月12日,执法人员上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经查:当事人庞某某是皖LH381X车主,也是此次运输的承运人,车辆备案编号:3413210303。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庞某某驾驶皖LH381X货车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杨庄镇街东村委会街东养殖小区宿州市埇桥区诚欣养牛场装载12头肉牛运输到达指定的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福建华鑫肉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屠宰场)屠宰,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及时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2026年1月8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到达证明,证明检疫证号NO.34500138053(动物A)的运输车辆皖LH3810运输的肉牛已在2025年12月18日在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目的地。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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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案件公开量:5件,累计案件公开量: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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