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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602-00003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内容分类: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2-26  发布时间: 2026-02-26 09:09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6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人: 初审:王雪艳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2026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6-02-26 09:09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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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60226
序号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备注
1 宿埇农(种子)罚〔2025〕12号 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邱某 / /   2025年12月10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灵农(种子)案移〔2025〕4号),内容为:“灵璧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农资店经营的“中麦678”小麦种(商标:JIN  ZHUANG  JIA;审定编号:国审麦20253085;标称生产经营者:河南省金庄稼种业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C(豫周西)农种许字(2023)第0002号;净含量:12.5KG/袋),外包装袋标签未标注小麦种的检查日期和检疫证明编号。经询问,当事人经营的该品种为埇桥区光彩城大市场某某农资销售的。此案件线索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麦种,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你单位,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接案件线索移送函后,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光彩城A区11栋的宿州市埇桥区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行调查,现场没有发现“中麦678”小麦种,经查阅进货、销售台账并询问被委托人邱某某,该种子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12月16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7日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中麦678”小麦种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在河南省金庄稼种业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共购进120袋(12.5KG/袋),已销售120袋,销售价格为57.75元/袋,货值金额为693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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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宿埇农(动监)罚〔2026〕1号 刘某某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肉牛)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刘某某 / /   2026年1月7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安徽兽医信息平台监督检查发现:检疫证号No:34000603538(动物B);货主:刘某某养殖场;动物种类:肉牛;数量及单位:柒头;起运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振兴居委会解放西路284号刘某某养殖场;到达地点: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中安信(淮北)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承运人:刘某某;运输车辆:皖FH9Q88;出证时间:2025年12月27日;检疫证状态:目的地确认未到达。2026年1月7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同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提取当事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刘某某是FH9Q88车主,也是此次运输的承运人,车辆备案编号:3413020821。2025年12月27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皖FH9Q88货车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振兴居委会解放西路284号刘某某养殖场装载7头肉牛运输到达指定的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中安信(淮北)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屠宰,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及时在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内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导致系统未显示落地时间。因当事人提供不出车牌皖FH9Q88车辆(检疫证号No:34000603538)是否在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证明,2026年1月15日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向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查函(宿埇农(动监)协查[2026]1号)协助调查,并于2026年1月19日收到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回复(濉农(动监)协告[2026]1号),证实车牌皖FH9Q88车辆(检疫证号No:340006035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实际到达时间为2026年1月3日。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代收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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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案件公开量:2件,累计案件公开量: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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