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192167/202603-00005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公示 |
|---|---|---|---|
| 内容分类: | 通知,公告,农业、林业、水利,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3-11 | 发布时间: | 2026-03-11 08:59 |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 名称: | 2024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审核人: | 初审:周曼玲     复审:张明阳    终审: 陶永锋 | ||
| 附件2 | ||||||||||
| 2024年6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 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 报送时间:20240701 | ||||||||
|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 法自然人 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 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 日期 |
备注 |
| 1 | 宿埇农(动监)罚〔2024〕2号 | 李某某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案 | / | / | 李某某 | 2024年4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朱仙庄镇宿州学院南门对面商业街执法检查时,发现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宠物诊疗中心有2张处方笺填写不规范,执业兽医师未签名或盖章、发药人未签名或盖章、档案号未填写等情况。上述2张处方笺是该诊疗中心的执业兽医师李某某开具。2024年4月1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现查明:李某某为宿州市埇桥区某某某宠物诊疗中心的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开具的2张处方笺情况如下:1.一张处方笺(开具日期:2024年3月2日,动物名:香菜)中执业兽医师未签名或盖章、发药人未签名或盖章、档案号未填写。2.一张处方笺(开具日期:2024年3月8日,动物名:多多)中执业兽医师未签名或盖章、发药人未签名或盖章、档案号未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50号《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第三部分“处方笺内容”第3项:“后记:至少包括执业兽医师签名或盖章和注册号、发药人签名或盖章。”的规定。当事人李某某存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违法事实。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8日 | |
| 2 | 宿埇农(农药)罚〔2024〕1号 | 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百货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百货店 | 92341302MA2Q9PTE09 | 陈 某某 | 2024年4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宿事宿办”服务交办工单“受理来源省小程序: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假农药”(违法商户:某某文体(大河南街68号),违法产品:服装防虫丸)”。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大河南街15号(经现场核对宿州市埇桥区大河南街15号与违法商户:某某文体大河南街68号是同一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日月牌”服装防虫丸。用途:本品对各种针织、毛料、皮革、地板地毯、档案、书画等,有防虫蛀、防霉的作用也用于卫生间熏香、除臭必备佳品;参照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卫生农药管理范畴。规格30克/袋,共23袋,包装袋印刷字样上没有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百货店经营者陈某某提供不出“日月牌”服装防虫丸的农药登记证号。2024年4月11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经营者陈某某2023年5月份购进“日月牌”服装防虫丸共30袋,规格30克/袋,进价0.3元/支,售价0.5元/支,货值15元,已出售7袋,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百货店存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事实。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本机关责令宿州市埇桥区陈某某百货店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日月牌”服装防虫丸共23袋;二、没收违法所得3.5元;三、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203.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5日 | |
| 3 | 宿埇农(农药)罚〔2024〕2号 | 王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 | / | 王某 | 2024年4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接“宿事宿办”服务交办工单:“省小程序: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假农药(违法商户:王某百货,违法产品:防蛀防霉片剂,芳香樟脑丸)”。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埇桥区十一中宿舍楼梯间王某百货进行检查,在店内未发现工单上述违法产品,检查中发现1.“大卫”灭鼠药-溴敌隆,规格5克/支,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63,生产日期:2020031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20,计43支,2.溴鼠灵,规格10毫升/支,生产批准证号:HNP31026-H0083,生产日期:20220713,有效期:5年,计70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以上两种农药为限制性使用农药,需实行定点经营。当事人王某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2024年4月10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王某2023年1月1日购进“大卫”灭鼠药-溴敌隆一盒共90支,进价0.2元/支共18元,售价0.6元/支,货值54元,已出售47支,违法所得28.2元;溴鼠灵一盒共100支,进价0.4元/支共40元,售价0.8元/支,货值80元,已出售30支,违法所得24元。当事人王某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王某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大卫”灭鼠药-溴敌隆43支,溴鼠灵70支。2.没收违法所得52.2元3.罚款人民币52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252.2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宿州市建设银行埇桥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户名: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400172600805046655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5日 | |
| 当月案件公开量:3件,累计案件公开量:7件。 | ||||||||||